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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以下簡稱分配款),以作為辦理社會福利事項及慈善公益等活動之用,特設置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本基金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代表二人。
(二)本市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代表十人。
(三)臺中市彩券經銷人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四人。


四、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團體或機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出缺補派(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會之命,綜理會務;並得聘僱工作人員若干人,專責辦理本基金業務。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本
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之委員除本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