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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自發布日生效。

三、本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條款

處罰條款及罰鍰範圍

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備註

1

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

(一般廢棄物清理)

第五十條

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本年第一次違反處1,200元罰鍰。

一、按日連罰:依據行政院環保署訂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裁處。

二、情況特殊時得視違規狀況予以加重或減輕處分。

 

 

 

 

 

 

 

 

 

 

本年第二次違反處2,400元罰鍰。

本年第三次以上違反以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1,200元至最高6,000元罰鍰。

2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營建工地污染)

第五十條

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本年第一次違反處4,500元罰鍰。

本年第二次違反處6,000元罰鍰。

本年第三次以上違反6,000元罰鍰。

3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十款、第十一款

(違規廣告物)

 

第五十條

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本年第一次違反處3,600元罰鍰。

本年第二次違反4,800元罰鍰。

本年第三次以上違反6,000元罰鍰。

4

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二十一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

第五十一條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本年第一次違反處60,000元罰鍰。

本年第二次違反處80,000元罰鍰。

本年第三次以上違反以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20,000元至最高300,000元罰鍰。

5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事業廢棄物)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

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本年第一次違反處6,000元罰鍰。

本年第二次違反處10,000元罰鍰。

本年第三次以上違反以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10,000元至最高30,000元罰鍰。

6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七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有害事業廢棄物)

依第五十三條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本年第一次違反處60,000元罰鍰。

 

本年第二次違反處80,000元罰鍰。

本年第三次以上違反以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20,000元至最高300,000元罰鍰。

7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有害事業廢棄物)

依第五十五條

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本年第一次違反處6,000元罰鍰。

本年第二次違反處10,000元罰鍰。

本年第三次以上違反以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10,000元至最高30,000元罰鍰。

8

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

依第五十七條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本年第一次違反處60,000元罰鍰。

本年第二次違反處80,000元罰鍰。

 

 

 

本年第三次以上違反以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20,000元至最高300,000元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四、五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二項、第四十四條

(公民營清除處理檢測機構)

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

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本年第一次違反處6,000元罰鍰。

9

本年第二次違反處10,000元罰鍰。

本年第三次以上違反以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10,000元至最高30,000元罰鍰。

10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拒絕防礙規避檢查)

依第五十六條

12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本年第一次違反處12,000元罰鍰。

 

本年第二次違反處30,000元罰鍰。

本年第三次以上違反最高60,000元罰鍰。

11

執行稽查人員請求違反本法之人提示身分證明無故拒絕者

依第五十九條

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本年第一次違反處600元罰鍰。

本年第二次違反處1,000元罰鍰。

本年第三次以上違反以各次違反依序增加罰鍰1,000元至最高3,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