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所屬業務,針對本局及
所屬機關(構)辦理之各項工程品質計畫等,辦理工程督導等作業,設
置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本小組各項事宜,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臺中市政府工程品質督導
小組設置及考核作業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公共工程外聘督導委員實施方
案等規定辦理。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督導事宜,由副局長兼任之;置副召集人
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兼任之。
本小組七至九人,成員由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政風室主任
、工程技術專員兼任,並依個案性質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外聘委員,由
局長或其授權人員自本局外聘委員資料庫遴選之。
三、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秘書室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各項行政事務,督導結
果、決定或決議事項,應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以本局名義
函知工程主辦單位辦理。
四、督導工程範圍如下: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構)辦理之工程。
(二)工程總經費本局補助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工程。
(三)本府出資持股一半以上之公司,其所屬辦理之工程。
五、工程督導時機與頻率:
(一)查核金額以上標案:工程實際進度介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
間,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擔任督導領隊並邀請外聘委員辦理督導
作業,每年每案至少辦理二次督導作業。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標案:工程實際進度介於百分之二十
至百分之八十間,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擔任督導領隊並邀請外聘
委員辦理督導作業,每案至少辦理一次督導作業。
六、工程督導作業執行方式:
(一)每案工程督導事宜由秘書室專案簽奉核定,採預先或不預先通知
逕往督導。
(二)受督導單位應填寫工程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一)於督導時提供本小
組參考。
(三)辦理督導時,工程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應充分配合,
準備工程簡報資料,陳列品質相關文件紀錄、材料檢(試)驗記錄
,備妥取樣設備機具,並應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
鑑定。
(四)前款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及相關費用負擔依契約之規定;契約
未規定者,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該費用由
工程主辦單位負擔;其與規定不符,該費用由承攬廠商負擔。
(五)督導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達工程主辦單位,明訂缺失改善期
限,工程主辦單位依紀錄所列缺點逐項改善,並製作工程督導缺
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書面報告,於規定期限前送達本小組進行書
面審查,督導相關表件如附表二至附表四。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隨時督導
工程施工情形,留存督導紀錄及追蹤缺失改善結果,並應建立督
導卷宗(卷宗內容包含開工前品質管理宣導資料、歷次督導紀錄
表、缺失改善資料、相關函、簽等)備查。
(七)本小組所需之經費,由各受督導之工程管理費或相關費用支應。
七、本要點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參採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任務編組作
業原則第六點,小組成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八、其他臨時交辦督導事項,以專案簽辦計畫辦理督導事宜。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或法令增修時,經局長核定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