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置局長,承市長之
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捷運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捷運路網及場站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估、
營運規劃及財務計畫等事項。
二、工程管理科:工務管理事務、工程經費編擬與時程預算管
控工程發包、品質管理、進度控制及環境監測執行等事項
。
三、土木建築科:捷運工程之調查、測量、鑽探、設計、場站
與附屬設施建築、景觀設計、材料規格及施工管理等事項
。
四、機電工程科:車輛測試檢驗、檢修、配置與裝具器材管理
;行車監控、供電、通訊、機廠維修設備之機械結構設計
及特種車輛;自動收費、監控、資料擷取系統、月臺門、
軌道、水電環控、電梯、電扶梯等電力系統之採購管理、
規劃、設計、施工、製造、安裝、測試、審查、系統工程
分析、系統保證、系統整合、運轉檢測、驗收及獨立驗證
與認證管理等事項。
五、土地開發科:土地開發及開發合約之管理等事項。
六、資財用地科:捷運用地取得、路權管理、財源籌措、預算
管控、捷運財產管理及軌道建設發展基金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
研考、資訊管理、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科
、室之事項。
第四條 捷運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
、主任、正工程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
科員、管理師、助理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第五條 捷運局得視工程需要,設工務所,各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
由捷運局員額內調兼之,依法督辦各捷運路線施工工程。
第六條 捷運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七條 捷運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捷運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捷運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捷運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
第十三條 捷運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捷運局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捷運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