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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食農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食農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
    臺中市食農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推動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推動會之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推動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其中ㄧ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
    任,ㄧ人為副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代表四人至六人。
    (九)產業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前項第八款及第九款委員,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
     、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人員。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推動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兼任之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五、本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推動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
    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
    人代理之。
    本推動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七、本推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推動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
    意見。

八、本推動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迴避
    之事由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應請其迴避。

九、本推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局人員兼任,綜理幕僚業務,並得
    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行政業務。

十、本推動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推動會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
      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十二、本推動會所需經費,由農業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