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本市各工會租賃本局所轄勞
工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勞服中心)空間租金計算之標準,特訂定本指導
原則。
二、本市工會如需租賃勞服中心空間,應經本局同意後由雙方簽訂契約,
並於契約敘明租賃空間。
三、工會租賃勞服中心之期間以四年為原則。
四、租賃期間工會應注意維護週邊環境及公共設施等場地整潔,並善盡財
物維護管理之責。
五、工會租賃勞服中心不得私自出借、轉租、分租或將使用權轉讓他人及
頂替他人使用,於本指導原則訂定前已有提供其他工會使用之情形者
,以只出不進原則辦理,不得供新工會進駐。惟豐原區勞工休閒活動
中心係由臺中直轄市總工會提供土地予本局興建,爰該中心之使用由
該工會自行訂定管理維護計畫辦理。
六、勞服中心之房屋稅或地價稅等稅捐由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負擔。
七、租金計算方式:
(一)參考民法、臺中市市有房地租金率基準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
不得約定事項規定,訂定租金算式如下:土地申報地價總額*5%*
租賃面積比例+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課稅現值*10%*租賃面積比例+
雜費分攤。
(二)雜費計算:
1.應包含勞服中心水電費、相關管理費及維護修繕費,並以契約
到期前一年度金額為計算基準。
2.分攤方式以工會佔勞服中心各樓層區域比例計算,另地下室以
全區計,說明如下:
(1)東區勞服中心新館:進駐工會約佔各樓層1/4,1至3樓計有
12區域,另4樓面積較小以1區域計、地下室僅停車使用以1
區域計,共計14區域。
(2)沙鹿區勞服中心:進駐工會約佔各樓層1/6,本局權責為2
層樓,計有12區域,另地下室僅供避難空間用以1區域計,
以13區域計。
(3)東區勞服中心舊館及豐原區勞工休閒活動中心全棟代管,
無須計算區域。
3.如有以下情形不計入雜費計算:
(1)勞服中心租賃空間已設置獨立水錶或電錶者由工會自行繳
納水費或電費者。
(2)委外管理之勞服中心,其維護修繕費已包含於委託管理費
用內,故維護修繕費不計入。
(3)東區勞服中心舊館由台中市總工會、豐原區勞工休閒活動
中心由臺中直轄市總工會全棟代管,相關管理費及各項維
護修繕費由工會自行負擔,不計入雜費計算。
(三)豐原區勞工休閒活動中心之土地屬臺中直轄市總工會所有,土地
租金與房屋租金相抵,免收取租金。
(四)各勞服中心租金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八、本指導原則奉核後,自各工會簽訂新契約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