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
,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二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
隊業務。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交通警察勤務規劃、交通義勇警察、交通助理人
員管理與運用、一般行政、秘書、研考業務及其他交通管
理之協辦事項。
二、督察組:交通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警察常年訓
練暨交通專業教育與訓練、其他有關督察、警衛及安全勤
業務事項。
三、執法組:違反交通法令之規劃取締、督導、統計評核、公
路監理及刑事業務之協辦事項。
四、事故處理組:交通事故處理與調查、肇事資料處理與研析
及相關業務事項。
五、綜合組: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道路障礙之取締、
清除與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違規裁罰之相關事項。
六、後勤組:財產管理、廳舍營繕及交通警察裝備保養供應相
關事項。
七、勤務指揮中心:交通警察勤務之指揮、管制、調度與道路
交通狀況之掌握、處置、通報及轉報等事項;資訊系統規
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
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管理事項。
第三條之一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
交通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四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巡
官、警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六條之一 本大隊政風業務,由本大隊派員兼辦。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到任前,由警察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
訂,報請警察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
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及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