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有效管理公務車輛,提
高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指供公務而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
三、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為本公所所有之汽、機車及環保局撥調之
汽車。依用途區分為以下四種:
(一)區長公務座車:專供區長公務使用之車輛。
(二)業務車:專用車以外供各課室業務上使用之公務車。
(三)特種車(垃圾車):優先提供載貨使用。
(四)公務機車:供各課室業務單位執行勤務使用之機器腳踏車。
四、本要點所稱管理使用,指公務車輛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
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管理單位為本公所秘書室。
五、公務車輛,除區長公務座車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停放地點外,
其他車輛均應停放於指定地點集中調派。
非本要點配置公務座車人員,因公務推動需要得依本要點規定向
管理單位申請派車。
六、申請調派公務車輛,應符合下列用途:
(一)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二)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三)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四)其他緊急事故。
七、員工使用公務車輛,應事先填寫派車單由各機關管理單位核派始
可行駛;行駛前應依相關規定實施清潔及安全檢查,確保行車安
全,並應將行車狀況詳細記載於行車紀錄表,使用完畢後將行車
紀錄表交車輛管理單位收執。
八、上班時間以外或例假日,因公必須借用車輛者,除依程序申請派
車外,並應檢附相關計畫文件或公函。如遇公務緊急事件需用車
輛者,得逕洽車輛管理單位調派,但事後應補辦申請手續。
九、公務車輛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不得挪為私用,申請
人如因公務需要臨時改赴他處,事後應補填派車單。
十、公務車輛於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協助處理
,但情況緊急不立即處理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駕
駛人先行做必要處理,但應於事後依規定補辦請修手續。
公務車輛機件損壞或需維護保養時,應由管理單位按行車紀錄表
或依規定程序填具車輛請修單,經核定後始得送廠檢修。
十一、公務車輛管理單位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第三人責
任險、機車強制險,並定期辦理車輛檢驗作業。
十二、公務用車借用人或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酗酒或於車內從事傷風敗俗之行為。
(二)不得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
(三)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管理單
位。
(四)不得裝載易燃、爆裂及危險物品。
(五)儀容保持整潔。
(六)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並做好一級保養工作。
(七)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八)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公車。
(九)禁止超載。
(十)服從任務指派,並專心駕駛車輛。
(十一)禁止兼營車輛相關之業務。
(十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十三、駕駛人違反前點規定辦理者,車輛管理單位除依規定簽請議處
相關失職人員外,有涉嫌觸犯刑責者,移請政風單位查辦。
十四、各車輛保管人或借用人使用車輛前往加油站加油時,應將加油
後之加油確認單填上車號及里程數,於次月5日前送交管理單
位備查。本加油確認單由管理單位保存3個月。
十五、各機關公務車輛保管人或駕駛人,對所保管、借用之公務車輛
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如有遺失或毀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
抗力之事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負賠償責任,並應於遺失或
毀損之日起三個月內賠償完畢(按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採
購作業及管理使用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