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統一規範經管之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出租及標租作業,特
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產業創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產業園區土地建築
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經發局管轄之臺中市產業園區服務中心部分區域
,以經發局出租公告之範圍為主。
前項出租方式如下:
(一)專案出租:因應產業政策需求,經提報臺中市工業區土地或建築
物租售及價格審查小組會議決議後,由經發局併同招標及決標程
序公告之。
(二)逕予出租:
1、因園區廠商事務管理或金融服務之必要,將不動產租予特定
對象。
2、前目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契約情事,且於租賃期限屆滿
前三個月以書面向經發局申請者。
(三)公開標租:除前二款情形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公開招標
方式將不動產租予得標人使用。其招標及決標程序由經發局公告
之。
四、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包括:
(一)經政府核准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司或行號,營業項目為超
級市場業、便利商店業、其他综合零售業、飲料店業、餐館業、
其他餐飲業、郵政業、金融業等。
(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法登記之非營利組織。
(三)其他因經發局需要公告之對象。
五、年租金以不低於收租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五及房屋評定現值
百分之十之總和為原則,並參考前次租賃期間之月租金額或市場租金
行情,提報臺中市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查小組審查。
有第三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情形者,其租金得依雙方協商議價後,
提報臺中市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查小組審查。
依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者,經招標二次仍未決標者
,得減少原訂月租金一成重新公告,但減價以二次為限。
六、租賃期間以五年為原則。
七、其它未盡事宜詳經發局出租或標租公告及契約書等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