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青年發揮自主的創新創業精神,並
提升其創業各階段面臨問題的解決能力,透過實質且鼓勵性的獎勵措
施,協助青年提升創業能量,並打造多元化之創新創業聚落,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適用臺中市摘星青年、築夢臺中創業基地進駐計畫補充計畫之青
年,得於進駐創業基地期間申請本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款、第三
款至第七款補助項目。
(二)適用臺中市摘星青年、築夢臺中創業基地進駐計畫之青年,得於
進駐創業基地期間申請本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七款補助項
目。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參加外部訓練費用:補助青年參與立案補習班或公司行號開設與
營運內容直接相關之訓練課程費用;最高得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
五十,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二)創業營運空間整理費用:補助青年整理創業營運空間(含庭院)之
相關經費,單一品項支出須低於新臺幣一萬元且非移動式並固定
於營運空間場域內;每案最高得補助費用百分之五十,以新臺幣
五萬元為上限,青年進駐期間僅限申請一次。
本補助項目整理費用,不包含用於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行政院函頒財物標準分類之什項設備分類明
細表、機械及設備分類明細表、交通及運輸設備分類明細表所包
含項目,與分期付款購置及取得產權之資本租賃方式之各種設備
等支出。
(三)辦理活動費用:補助青年自發性結合創業基地辦理活動經費;最
高得補助活動費用百分之五十。但配合本府政策共同辦理創業基
地活動者,最高得補助活動費用百分之百,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
為上限。
(四)創業競賽獲獎或創業補助計畫結案:補助青年參與國際或國內之
各政府機關主辦或列為指導及補助機關,且與其營業項目直接相
關之創業競賽獲獎或創業補助計畫結案;最高得補助創業競賽獎
金或創業補助計畫額度百分之五十,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
(五)補助數位行銷廣告費用:青年須先完成數位行銷的廣告認證、影
音認證等進階性課程並取得證書且實質支付用於數位廣告行銷,
得補助其支付廣告之費用;最高得補助廣告費用百分之五十,每
年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六)通過商標或專利之申請費用:補助青年通過國內外商標或專利之
申請費用,本款申請費用僅限第一次提送商標或專利申請之規費
及國內外代理人費用,且該商標或專利權人應為前點補助對象或
於創業基地設立之公司或行號;最高得補助申請費用百分之五十
,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七)伴手禮包裝設計費用:補助青年產出伴手禮之產品禮盒及提袋包
裝設計費用;最高得補助設計費用百分之五十,每年以新臺幣五
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共同檢附文件:
1.領據(附件二)。
2.國民身分證及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三)。
3.切結書正本(附件四)。
4.應檢附文件自我檢核表(附件五)。
(二)依申請之各項補助,另檢附下列文件:
1.參加外部訓練費用:
(1)結訓證書或可茲證明參訓之文件影本。
(2)課程簡章。
(3)師資表。
(4)課程簽到表。
(5)參訓成果報告。
(6)經費支出明細表。
(7)各項支用單據正本。
2.創業營運空間整理費用:
(1)空間整理計畫書(含整理項目、經費概算表、整理期程)。
(2)核定通過計畫書之文件影本。
(3)營運空間整理成果報告(含佐證照片)。
(4)經費支出明細表。
(5)各項支用單據正本。
3.辦理活動費用:
(1)活動計畫書(含規劃內容、經費概算表)。
(2)核定通過計畫書之文件影本。
(3)結合本府政策辦理活動佐證資料(自發性辦理活動者免附)。
(4)活動成果報告。
(5)側拍照片。
(6)經費支出明細表。
(7)各項支用單據正本。
4.創業競賽獲獎或創業補助計畫結案:
(1)競賽或補助計畫之簡章(含競賽/計畫內容等)。
(2)申請競賽或補助計畫之提案資料。
(3)通過競賽之獲獎證明影本/通過補助計畫之核可證明影本。
(4)經費支出明細表。
(5)競賽/補助計畫之匯款證明。
(6)補助計畫之結案證明影本。
5.補助數位行銷廣告費用:
(1)進階課程證書或可茲證明參訓之文件影本。
(2)行銷廣告之成果報告。
(3)經費支出明細表。
(4)各項支用單據正本。
6.通過商標或專利之申請費用:
(1)通過專利或商標證明文件影本。
(2)經費支出明細表。
(3)各項支用單據正本。
7.伴手禮包裝設計費用:
(1)設計企劃書(含設計稿、概念圖、報價單等)。
(2)核定通過企劃書之文件影本。
(3)彩色設計稿件及成品照片。
(4)經費支出明細表。
(5)各項支用單據正本。
五、第三點各補助項目申請時間及程序如下:
(一)參加外部訓練費用:應於課程結束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創業營運空間整理費用:應於空間整理前一個月提出空間整理計
畫書,計畫書審查通過後實施空間整理,並於計畫書載明之整理
期程截止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如空間整理計畫書審核通過日
已逾計畫書載明之整理開始日,依所逾日數順延整理截止日。
(三)辦理活動費用: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活動計畫書,於計畫書審
查通過後實施辦理,並於活動結束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創業競賽獲獎或創業補助計畫結案:應於競賽獲獎或補助計畫結
案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補助數位行銷廣告費用:應於廣告截止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六)通過商標或專利之申請費用:應於證書載明之權利生效日或註冊
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國外之申請費用應於證書載明之權
利生效日或註冊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七)伴手禮包裝設計費用:應先提出設計企劃書,於企劃書審查通過
後實施設計事宜,並於設計師開立設計費用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
請。
申請人未依本要點規定檢送申請文件,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檢齊前點之相關文件資料,親送或郵寄本府提
出申請(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本府地址:臺中市西屯
區臺灣大道三段九十九號文心樓四樓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收。
六、審查作業程序:
(一)各申請案件由本府勞工局創業服務平台進行資格審查,自受理之
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府召開補助審查會
議實質審查申請內容,始核定補助金額。
(二)須補正資料者,應於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補正,如遇不可抗力因
素無法於期限內補正者,應向本府敘明原因,經核定後,將該申
請案件列至下一季辦理審查,相關權益影響事項,由申請人自行
負責。
(三)審查委員會置委員數人,含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均為
無給職。審查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四)審查會議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其對於審查之案件,不得受任為申請
人之代理人。
(五)審查會議應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且有委員
三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之處理:
(一)各補助項目之各項支用單據抬頭應與申請人姓名一致,不可為公
司名。但創業競賽獲獎或創業補助計畫結案、通過商標或專利申
請得以公司行號申辦作為補助。
(二)本要點補助案件之審查結果,以書面或其他形式通知申請人,核
定之補助金額將逕予匯款撥付至申請人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受補
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申請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
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
受補助申請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五)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辦理繳回。
八、申請人於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前點規定提出資料內容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督導及查核:
(一)為查核本要點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派員實地查核、電話抽查,
並作成紀錄,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或以錄音、照相、攝影等方
式作成紀錄,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駁回其申請;其已受領補助者
,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請領資格,並命其返還已受領之補助:
1.不實申領。
2.申請人未符補助資格。
3.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4.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等不實情事。
5.有第五點應不予受理及駁回之情形者。
6.其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三)經本府以書面通知前款申請人限期繳回已受領之補助,屆期未繳
回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用罄,即停止補
助。
本府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補助,並
公告之。
十一、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