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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指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依特殊教育法第四條規定鑑定安置之學生。


第四條    資賦優異學生於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推薦之國際性競賽或展
          覽,個人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得由學校向
          教育局申請獎助。
          前項申請應提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教育局每學年應辦理獎助一次。學校應於當年九月三十日前
          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關文件向教育局申請。但經教育局專案核
          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教育局應將前條申請案件審核結果通知學校,審核通過者,
          由教育局發給獎助學金或以其他方式表揚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