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指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依特殊教育法第四條規定鑑定安置之學生。
第四條 資賦優異學生於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推薦之國際性競賽或展
覽,個人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得由學校向
教育局申請獎助。
前項申請應提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教育局每學年應辦理獎助一次。學校應於當年九月三十日前
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關文件向教育局申請。但經教育局專案核
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教育局應將前條申請案件審核結果通知學校,審核通過者,
由教育局發給獎助學金或以其他方式表揚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