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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無法自行上下學且未搭乘就學服務交通車之
      身心障礙學生,其範圍如下: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二、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國小部。
          三、大學附屬(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以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安置者為限。


第四條  前條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重度以上之智能障礙類、視覺障礙類、肢體障礙類、腦性
              麻痺類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障礙類別學生,經專業評估後,認定因認
              知發展、行動能力、情緒與行為問題、健康或就學交通等
              原因,需由他人協助上下學者。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以每年度實際就學月數計,每月補助新臺幣五
      百元。但有特殊情形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查
      通過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方式分為上下半年各一次。但寒暑假期間無參加課業
      輔導者,該期間不予補助。


第六條  學校應通知符合第四條資格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填具申請表,
      檢附相關文件,於教育局規定時間內向就讀學校提出交通費補助申
      請。
     前項申請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報教育局提經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查後,由教育局核定並通
      知學校。


第七條  學校於接獲教育局審核結果通知後,應檢具領據及相關核銷文
      件向教育局請款,轉發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
      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