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維持勞工基本生
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本國籍勞工年滿十五歲,設籍臺中市且在臺中市境內工作,有
下列條件之一致生活困難者:
1、因景氣因素影響事業單位訂單減少致營運困難,勞雇雙方協
商每月減少工時,且實施無薪休假達三個月以上,勞工因工
資減少,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2、遭雇主積欠工資六個月以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3、勞工任職事業單位六個月以上,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
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而離職。
4、雇主未替員工加保就業保險,且勞工任職該事業單位六個月
以上,勞工因非自願性離職且無法領取失業給付者。
5、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
困難,並依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
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實施無薪休假三個月以上而與勞工終止
契約者。
6、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
困難,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三個月以上,經本局
輔導未能獲取政府各部門機關相關資源協助(如安心就業、
充電再出發計畫等)且有生活困難情形者。
(二)倘有重大勞資爭議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審核認定者,不
受前款補助要件之限制。
(三)本要點應自終止勞動契約確定之日起(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六目
需於實施協商減少工時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
三、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除外)。但勞資雙
方就勞動法令應給付事項無爭議者,申請人應檢附切結書及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第二點第一款第六目免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三)勞工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國稅局財產歸戶清單。
(四)未投保勞工保險者需檢附其他足資證明勞工身分之文件。
(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證明。
(六)如係因事業單位實施無薪假者,需附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同
意書或協議書(需蓋事業單位大小章)。
(七)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九)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除上述各款文件,應另檢附子女當學期就
學證明(如繳費收據、在學證明等)。
四、補助標準:
(一)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
1、生活補助:經評估生活困難者,每人每次補助一個月基本
工資額,如再經評估生活困難者,始得繼續請領,同一事
由,每人最多補助二個月基本工資額為限。
2、子女就學補助: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五目情形,且
經評估生活困難,其子女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下,就讀國內
國小至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者,國小、國中每人補助五千
元,高中以上每人補助八千元,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所
稱正式學籍不包括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
、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
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生等。
(二)協商減少工時生活困難補助: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六目
情形,且經評估生活困難,每人每次補助三千元,每人以請領
一次為限。
(三)生活困難參考指標:
1、勞工本人需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
2、勞工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個人所得低於臺中市政府主計
處所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且勞工本人及
其配偶個別月平均收入總計均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六萬
五千元,扣除自用住宅後,本人及其配偶個別資產總額均
不超過三百萬元。
(四)評估生活困難由審核小組參考上述指標並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之。
(五)同一事由,勞工本人已領取本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生活及子
女就學補助之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子女就學補助或本局勞
工權益涉訟補助要點之訴訟期間生活補助時,不得再申請本要
點之生活補助;如已請領中央部會或其他政府同性質補助者,
不予補助。
五、本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
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兼任,並置委員二人,由律師一人、學者專家
或公正人士一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
上每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並填寫審查
小組委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本要點本年度預算用罄
或經費不足時,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受補(捐)助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於申請文件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申請內容,應依申請程序並報經機關核准後辦理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
款項。
同一申請補助項目如向勞動部、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有
重複申請,或發現有補助款項溢領及結餘款之情事,應按補(捐)助比
例繳回,申請案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依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
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本局得追回補助款。
申請人接受補(捐)助款後,應繳還金額或其他衍生收入,所產生之利
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併同繳回。但每年孳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
者,得免繳回。
應繳回之款項經限期繳回而逾期未繳回,本局得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各分署執行。
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
七、本要點所須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