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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規範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員工,
    因公奉派出差報支差旅費,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應由各級主管按業務需要依
    規定核實辦理,不得浮濫。


三、出差之派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必須前往實地洽辦為限;可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
        子郵件等通訊工具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二)各機關學校對職掌之事項有出差之必要者,應合併辦理,避免分
        次出差。
  (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儘量利用便捷之交
        通工具縮短行程;除山地偏遠地區外,往返行程北至臺北市、新
        北市,南至高雄市以一日為原則,出差二日以上者,應檢附開會
        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國內出差之雜費及交通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差單程五公里以上之轄內出差以及未逾六十公里之轄外出差,
        其每日雜費為新臺幣二百元,交通費得覈實報支。
   (二) 梨山地區單程逾六十公里之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
    奉派半日之公差,其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ㄧ報支;當日出差
    時間,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算;出差時間,超過半日但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算。


五、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
    如由服務地點分赴二地時,其里程不能累計及迂迴計算,得以服務機
    關至出差地點之單程里程較遠者報支。


六、報支二日以上之差旅費者,應檢附調訓通知單、開會通知單或其他相
    關證明,有提供住宿情形者應於旅費報告表之備考欄註明。


七、搭乘國內線飛機、高鐵及船舶者,除市長、副市長得乘坐商務艙或相
    同之座艙外,其餘人員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


八、各機關學校針對每月出差超過十日以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差旅費,應於
    本補充規定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後實施。


九、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報支差旅費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僱用之臨時人員,不應有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
        情事,其屬外勤工作人員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
        約明訂。
  (二)為應業務臨時需要,如確有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必要,無
        法於契約中明訂時,其相關費用之報支規定如下:
       1、派遣出差: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本補充規定,
          覈實報支必要費用。
       2、參加訓練講習:得參照「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
          費用補助要點」,覈實報支必要費用。


十、各機關學校得視差旅費預算額度,在本補充規定範圍內,自行核酌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