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規範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員工,
因公奉派出差報支差旅費,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應由各級主管按業務需要依
規定核實辦理,不得浮濫。
三、出差之派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必須前往實地洽辦為限;可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
子郵件等通訊工具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二)各機關學校對職掌之事項有出差之必要者,應合併辦理,避免分
次出差。
(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儘量利用便捷之交
通工具縮短行程;除山地偏遠地區外,往返行程北至臺北市、新
北市,南至高雄市以一日為原則,出差二日以上者,應檢附開會
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國內出差之雜費及交通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差單程五公里以上之轄內出差以及未逾六十公里之轄外出差,
其每日雜費為新臺幣二百元,交通費得覈實報支。
(二) 梨山地區單程逾六十公里之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
奉派半日之公差,其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ㄧ報支;當日出差
時間,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算;出差時間,超過半日但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算。
五、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
如由服務地點分赴二地時,其里程不能累計及迂迴計算,得以服務機
關至出差地點之單程里程較遠者報支。
六、報支二日以上之差旅費者,應檢附調訓通知單、開會通知單或其他相
關證明,有提供住宿情形者應於旅費報告表之備考欄註明。
七、搭乘國內線飛機、高鐵及船舶者,除市長、副市長得乘坐商務艙或相
同之座艙外,其餘人員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
八、各機關學校針對每月出差超過十日以上之經常出差人員差旅費,應於
本補充規定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後實施。
九、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報支差旅費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僱用之臨時人員,不應有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
情事,其屬外勤工作人員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
約明訂。
(二)為應業務臨時需要,如確有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必要,無
法於契約中明訂時,其相關費用之報支規定如下:
1、派遣出差: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本補充規定,
覈實報支必要費用。
2、參加訓練講習:得參照「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
費用補助要點」,覈實報支必要費用。
十、各機關學校得視差旅費預算額度,在本補充規定範圍內,自行核酌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