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員警好人好事,培養警察
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表揚員警(工)好人好事,培養警察榮譽,激發團隊精神,激勵服
務熱忱,鼓舞工作士氣。
三、提報對象:
服務於本局員警(工)及替代役男。
四、好人好事之事蹟區分如下:
(一)忠勤事蹟:對於警察線上服勤或主動盤查,有優異表現,足為
楷模者,其類別區分如下:
1、見義勇為、奮不顧身者。
2、戮力從公,勇於任事者。
3、冒險犯難、英勇救人者。
4、主動盤查,攔截圍捕者。
5、奮勇追緝,持續搜捕者。
6、其他足為表率之忠勤事蹟。
(二)忠義事蹟:對於警察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表現,足以提升警
察形象者,其類別區分如下:
1、堅守崗位,守護民眾者。
2、濟難救急,安撫民心者。
3、急公好義,勇於救人者。
4、恤孤濟貧,即時行善者。
5、協助推行,急難紓困者。
6、其他足為表率之忠義事蹟
五、具體做法:
(一)各單位督導人員應經常利用督導查察機會,廣泛蒐集輿情報導、
民調反映、民眾陳述,加強發掘員警好人好事。
(二)各單位員警好人好事之表揚,應及時辦理,俟機慰問,並適時利
用集會場合表揚;必要時,依「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作業規
定」核發獎勵金或禮品。
(三)各單位對符合表揚事蹟之好人好事,應撰述相關資料,分送當地
報章、雜誌、電腦網路、警察廣播電臺或電視臺適時刊載或播送
,並報請警光雜誌社刊登表揚。
(四)各單位對員警重大好人好事,得擇優陳報本局簽陳市長、局長公
開表揚,並陳報警政署表揚。
(五)各單位應設置榮譽榜或電腦網站,每月公布員警好人好事優良事
蹟,以培養榮譽心,擴大表揚效果。
(六)各單位督導人員對員警好人好事資料,應切實深入調查,防範虛
偽不實或意圖矇蔽等偽善情事。
六、本局員警(工)好人好事表揚之評審,由督察室警政監及行政股股
長、勤務股股長、風紀股股長、特勤股股長組成評審小組,每個月
召開審查會議,由警政監擔任主席,警政監不能出席會議時,由行
政股股長代理之。
七、要求:
(一)各單位對已表揚之好人好事,應每月按忠勤或忠義事蹟於電腦
分類建檔保存,以備查考,並於次月三日前將相關表件報局核
備,俾利陳報 警政署及辦理獎勵之依據。
(二)為提升薦報事蹟之質量,各單位每月薦報件數其上限為四件。
(三)各單位如發現員警(工)有特殊重大好人好事事蹟者,應於發
生當日立即提報,並將摘報表先傳送本局督察室,俾簽陳 市
長、局長公開表揚。
八、獎懲:
(一)員警好人好事之事蹟,符合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者,得予以敘獎;
未達獎勵標準者,依警察機關強化勤務業務紀律實施要點第十
三點勤務優蹟規定,予以優蹟一次註記。
(二)經本局評審小組評選後,獲選為忠勤、忠義事蹟者,每人嘉獎一
次,其中具特殊重大好人好事事蹟由市長公開表揚者,每人嘉獎
二次,惟同一事蹟再報經警政署審查委員會獲選為忠勤、忠義事
蹟者,則依「警察機關表揚員警好人好事實施要點」擇一從優辦
理敘獎。
(三)本局各單位辦理員警好人好事表揚績效,每半年進行檢討並辦理
獎懲,獎勵基準如下:
1、承辦人員每半年累計達十二件者,嘉獎一次;最高以嘉獎二
次為限。
2、業務主管每半年督辦表揚案件累計達二十四件以上者,嘉獎
一次一人次為限。
3、上半年未達獎勵基準者,得併下半年件數累計敘獎。但不得
跨年累計。
(四)各單位督導人員對員警好人好事資料,如有查報不實或意圖矇蔽
等偽善情事,經查屬實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相關規定議
處。
九、本局每月辦理員警好人好事甄選事宜,於局務會報或週報等集會由局
長公開表揚者,每名頒發獎座及新臺幣壹仟元禮品,甄選名額上限至
多三十名;另具特殊重大好人好事事蹟者再由市長公開表揚,每名頒
發獎狀及新臺幣壹仟元以下禮品,甄選名額上限不得超過前揭人數三
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