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機制,讓關心臺
中市政發展之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臺中專區(以下簡稱參
與平臺)就公共政策提供創意見解或政策建言,並於本府各機關研訂
或執行重大政策時開放政策討論,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權責機關:指業務主管之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二)政策參與:指創新提案及政策諮詢。
(三)創新提案:指民眾提供創意見解或政策建言。
(四)政策諮詢:指權責機關就重大政策、社會關注議題,公開徵集民
眾意見。
三、民眾於參與平臺之政策參與方式如下:
(一)創新提案:民眾利用參與平臺之提點子功能,提供創意見解或政
策建言。
(二)政策諮詢:由權責機關就其主管或跨機關業務,於政策形成前、
執行或評估階段,主動利用參與平臺之眾開講功能,公開徵集民
眾意見。
四、民眾之政策參與應為市民權益相關之見解或建言,並以本府及所屬各
機關之業務範圍為限。
五、政策參與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隱藏,並以參與平臺服務信箱
通知政策參與者:
(一)有恐嚇、猥褻、誹謗、詐欺、公然侮辱或其他不法行為之虞。
(二)侵害他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三)涉及種族、宗教及性別歧視、人身攻擊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等情事。
(四)有引起民事、刑事責任之虞或法院審理中之司法案件。
(五)提議內容訴求不明確或僅涉及個人權益。
(六)提議內容屬網路虛擬之人、事、物。
(七)提議內容屬商業自主管理行為、品牌或具廣告行為。
(八)涉及國家機密。
(九)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十)非屬前點之政策參與範圍。
六、政策參與者之個人資料等相關權益,依相關法令保障。
七、本府設參與平臺營運小組(以下簡稱營運小組),負責參與平臺之規劃
、協調、創新提案與政策諮詢作業檢核及運作等事項。
前項營運小組由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人員組成。
八、創新提案作業流程包含下列四個階段:
(一)提議:
1、民眾利用多元帳號登入並進行系統驗證後,始得提議。
2、提議格式包含主題、內容或建議事項、利益與影響及佐證資
料等,並以文字方式論述。
3、提議者得依需求選擇參與平臺提供之提議協作服務,開放其
他民眾協助修改提議名稱或內容,時間以三十日為限;屆期
未送進提議程序者,由營運小組將協作之提議移至參與平臺
專區供查詢。
4、提議者可選擇該提議之權責機關;無法確定權責機關,得由
營運小組協助判斷歸屬。營運小組發現提議者所選擇之權責
機關有誤時,得變更提議者所選擇之權責機關。
5、提議者提議前,得參考參與平臺提供之相同或類似之歷史提
議。
6、提議者送出提議後,自次日起進入檢核程序。
(二)檢核:
1、由營運小組依提議內容進行檢核,檢核時程不得逾七個工作
日;必要時,得延長之。
2、提議內容經營運小組檢核無第五點規定之情事者,自次日起
進入附議程序,並由營運小組以電子郵件通知提議者。
3、檢核發現有疑義、內容未明確或與附議中之提議重複者,應
由營運小組敘明理由回復提議者,不進入附議程序。
4、提議者得撤回提議。但於檢核通過後即不得撤回。
5、確認權責機關:
(1)營運小組依提議內容通知權責機關進行確認。
(2)權責機關應確認提議內容歸屬之正確性;若提議內容屬於
該權責機關之所屬機關主管業務者,應協調該所屬機關辦
理。
(3)權責機關有兩個以上時,由營運小組協調主、協辦機關;
經協調仍有爭議者,均應並列為主辦機關。
(4)權責機關應於營運小組通知之日期內回復確認,未回復者
,視為確認。如有疑義,由營運小組與權責機關共同研商
。
(5)營運小組完成檢核後,權責機關應於營運小組通知之日期
內至平臺完成相關操作。
(三)附議:
1、民眾利用多元帳號登入並進行系統驗證後,始得附議。
2、提議應於六十日內完成一千五百份附議,始能成案。
3、達到成案門檻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由營運小組通知提議
者及權責機關。
4、附議方式以點擊附議功能鍵累積附議數,並得表示意見。點
擊後不得取消。
5、附議過程中開放留言,權責機關應適時關切附議進度。
6、已進入附議程序之提議,經權責機關確認其內容非屬本府及
所屬機關之業務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營運小組;營運
小組應移除該提議,並通知提議者。
(四)回應:
1、權責機關應針對每一成案之提議評估納入政策推動之可行性
,另對於相同或類似之成案提議,權責機關得併案辦理。
2、權責機關對於成案之提議,應研擬具體回應,並視需要召開
研商會議,邀集提議者、相關機關、提議內容利害關係人(
團體)及附議民眾代表共同討論。
3、權責機關應說明成案之內容參採情形及理由,包含納入研議
、參採情形(全部參採、部分參採)、不予採納等,並將回應
資料公開於參與平臺。
4、權責機關處理及回應之期限為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
但不得超過一個月,並應於參與平臺敘明理由。
九、政策諮詢作業流程包含下列二個階段:
(一)公開徵詢:
1、權責機關得就預計推動、規劃中或已執行之重大政策方案及
社會關注議題,主動於參與平臺公開徵詢民眾意見,引導民
眾聚焦討論,俾利政策完善及順利執行。
2、每一政策討論期程不得少於二星期,並以三個月為限。
(二)綜整回應:
權責機關應於政策討論期程屆滿後十四日內彙整意見綜整回應,並得
視需求與意見表達者進行溝通討論。若未能於期間內完成回應者,得
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並應於參與平臺敘明理由。
十、參與平臺於全國性選舉或公民投票之投票當日前六十日內,暫停提議
及附議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