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績優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增進
調解業務績效,以疏減訟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獲法務部核發調解獎勵金之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
者,其不足額部分,由本府另核發調解獎勵金補足其差額。
除該年度獲法務部核發調解獎勵金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外,其餘區公
所調解委員會按前一年度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案件數由高至低平均分為
四級評定,依下列標準核發調解獎勵金:
(一) 第一級:依評定結果取前二名,第一名分配點數六點;第二名
分配點數五點。
(二) 第二級:依評定結果取前二名,第一名分配點數五點;第二名
分配點數四點。
(三) 第三級:依評定結果取前二名,第一名分配點數四點;第二名
分配點數三點。
(四) 第四級:依評定結果取前二名,第一名分配點數四點;第二名
分配點數三點。
前項各級之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數未能達均數時,由第四級至第一級
依序增加一區公所,以決定各級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數額,據以辦理
分級評定。
本府調解獎勵金,依各該分配所得點數換算核發。每一點數之獎勵
金額=(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當年度得使用之預算
金額扣除依第一項核發獎勵金之總額)÷第二項各級之加總點數。(
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
三、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績優名次之評定,本府應於每年度辦理調解行
政考核時,一併辦理。
四、本要點核發調解獎勵金之名次評定,依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
發要點第五點附表之評分標準,由法制局邀請公正專業人士組成評
定小組辦理之。
五、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運用調解獎勵金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及
工作績效,分配予實際參與人員或統籌彈性運用,不得平均分配。
調解獎勵金之支用範圍、方式及基準等,由區公所定之。
六、本要點調解獎勵金由法制局每年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