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提高
原住民國民教育水準,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設置臺中
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內涵,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
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
(二)協助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
式及其他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三)協助原住民族師資培訓之規劃與推展。
(四)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文物與資訊之蒐集、整理、展示及推廣。
(五)發展數位教育平台媒合、善用及推廣教育資源。
(六)原住民族教育教學事項之協助。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支援。
三、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局副
局長與本市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指派人員兼任,督導本中心執行相關業
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科長兼任;主任一人,由召集
人遴聘本市具原住民相關實務工作資歷之校長、主任、教師或專業人
員兼任。
本中心下設行政規劃組、課程發展組、文化圖資各組;各組置組長一
人,組員若干人,由本局就本市學校人員派兼之;其各組分工如下:
行政規劃組:擬定年度計畫;建立原住民教師及人才資料庫;協助本
中心經費規劃與執行;辦理本中心相關行政總務支援;
協助相關作業資料統整;定期舉辦中心會議及相關諮詢
會議。
課程發展組:協助原住民族師資培訓之規劃與推展;協助原住民族教
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協助提供學校
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諮詢與輔導;協助學校發展符合當地
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及其他原住民
族教育事務。
文化圖資組: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文物與資訊之蒐集、整理、展示及推
廣;建立與管理本中心網路;本中心資訊系統軟硬體管
理;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支援。
四、本中心聘用支援教師參加本市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教師甄選、遷調
時,擔任主任者,比照學校主任採計積分,擔任組長者,比照學校組
長採計積分。本中心全時聘用支援教師比照調用教師,依本局調用市
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辦理。
五、本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本局遴聘之。
六、本中心每年召開二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中心預算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