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營造優質職場,
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規範本會執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及
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規定之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以建立預防、懲
戒及處理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及權勢性騷擾,係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及性
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情形。
三、本會定期辦理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導及相關教育訓練,並製作禁止工
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於適當場所公告之。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本會應加強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宣導,並
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本會人員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
員,每年應定期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由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
查及決議人員者,優先實施。
四、本會應積極防治性騷擾事件之發生,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
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名譽及隱私,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
1、協助申訴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
理。
2、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3、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
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工作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4、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律協助
、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5、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
調查程序。
6、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
戒或處理。
7、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
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
1、協助被害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
理。
2、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3、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4、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
提起申訴。
5、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6、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
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會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
,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任
一方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第二項所定立即
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任一方機關於知悉性騷擾情形,即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
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五、本會為處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
下簡稱申調小組)。
申調小組置五人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公務人員中指定之,
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女性委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二
分之一;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具備性別意識專家學者聘(派)兼
任之,申調小組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調小組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如下:
(一)申訴電話:04-22289111分機21021、21022
(二)申訴信箱:person123@taichung.gov.tw
六、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會所屬員工者,被害人或其代理人
,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向本會提出。本會首長涉及性騷擾事件
,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者,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應向本府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
下簡稱社會局)提出申訴。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期間如下: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
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
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本會受理申訴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申訴者,受理時應作成書面紀錄,經向申
訴人或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
(二)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
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
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2、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
件編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3、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及聯絡電話。
4、申訴之事實及相關證據。
5、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6、申訴日期。
(三)申訴不合前二款規定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十
四日內補正。
七、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
事件再行申訴。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除權勢性騷擾事件外,任一方當事人得以
書面或言詞向本府社會局申請調解。本會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
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社會局申請調解。
八、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移送社會局決
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一)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
(三)同一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九、申調小組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後,應組成調查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
案小組置成員三人以上,其中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其調
查原則及程序如下:
(一)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
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秉持客觀、公正
、專業原則實施調查,並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
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三)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
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
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四)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
對質。
(五)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
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十、本會受理之申訴事件,其行為人及被害人均非屬本會所屬員工者,除
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外,並應於十四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
行為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主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但行為人不明者,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移送,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按適用法規副知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以下簡稱勞工局)或社會局。
十一、本會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
得予以解職、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十二、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件,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至勞動部職場
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填報。
前項申訴事件調查結果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本會就前項調查結果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
建議,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至通報系統填報。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載明下列
事項移送社會局:
(一)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被申訴人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十三、本會首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
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
機關或服務機關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十四、逾期未作成調查結果或當事人不服申訴調查結果者,得按其身分依
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十五、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申訴案件之
內容及當事人,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申調小組主席
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依法懲處並解除其在申調小組之職務。
十六、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申訴事件之調查單位為之,並
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
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
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調查人員有第一項規
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
其迴避。
十七、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如為本會員工,其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申
調小組應速將調查結果送交本會考績委員會為適當之懲處,並予追
蹤、考核及監督,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件,應至通報系統填報懲戒或處理結果。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結果應定期回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十八、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法
院審議者,申調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九、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本會主動提供或
轉介諮商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
必要之服務。
二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
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