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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2: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宗教團體健全發展,解決宗教事務
     (含神明會及祭祀公業)爭議案件,特設臺中市政府宗教事務諮詢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以鼓勵宗教團體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工作。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宗教信仰自由及宗教平等。
  (二)提供有關宗教事務通盤性諮詢意見。
  (三)協助解決宗教團體面臨之問題。
  (四)協助解決有關宗教事務(含神明會及祭祀公業)疑難爭議案件之處理
      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九至四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市
    長指定之市政顧問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宗教團體代表。
 (三)其他對宗教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專家學者,至多三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出缺時,得由市長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委員會由本府民政局派員辦理委員會幕僚事務。

六、本委員會委員會議原則上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以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除召集人外,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


七、本委員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委員會委員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九、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府有關業務主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
    他專家學者及宗教團體代表列席。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至本府有關業務主管機關參酌
      採行。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