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臺中市西屯區(以下簡稱
本區)垃圾處理場所回饋里新裝自來水設備外線補助經費申請暨核銷
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回饋里:依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範圍訂定本區與垃圾處理場所相鄰之里別。
三、補助對象:回饋地區內,新裝自來水設備(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
二十五毫米(含)以下為限)之用戶(接水裝置日期應於民國102年1月1
日以後)。
四、補助標準:依台灣自來水公司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之結算金
額覈實補助,每戶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五、補助條件:申請補助之用戶,以裝設地點建築物所有權人為申請人,
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申請及撥付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自來水事業接水完成辦理結算作業後,於本所每年度
公告申請補助登記時間內,檢附應備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經審
查符合規定之案件,本所將納編次年度預算項目經費。
(二)俟次年度預算通過後,通知申請人至本所填具個人領據資料,由
本所據以覈實辦理補助款項撥付作業。
七、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三)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自來水事業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正本)。
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助之用戶,應於本所每年度公告申請補助登記時間內,檢
附應備文件送本所審核,經本所審核符合本規範規定後,始納編
預算項目經費,俟次年度預算通過後核發補助經費。未依規定期
限提出申請者,本所得不予受理。
(二)經提出申請後,由本所業務單位依本作業規範規定進行下列審查
:
1、檢附文件是否備齊。
2、申請之用戶是否符合補助對象規定。
(三)審查符合規定者,經簽奉核定後,通知申請補助之用戶,始得辦
理後續作業程序。申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五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九、補助限制:
(一)依據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逐年編列
回饋金各項計畫經費,倘次年度回饋金經費額度不足或停止編列
,本所屆時將配合公告停止辦理次年度之本項補助。
(二)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十、督導及考核:
(一)補助作業應受本所考核監督,必要時本所得派員至回饋地區實地
訪查。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造假、隱匿不
實等情事,本所應就補助經費全部或部分撤銷並追繳交回市庫。
十一、受補(捐)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本作業規範及補助相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告於本所網站。
十三、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