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局暨所屬中心預付費用清
理之績效,並避免預付費用帳載久懸、清理不易或因延滯、未予轉正
而造成公庫之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業務單位預付費用應力求避免,如因業務需要,應以預算內及契約
所規定或專案核准者為限,且承辦人員應由正式編制人員為之。
三、各項業務必須先行預借款項執行,且金額達一萬元以上者,應事先填
具動支各項經費預借單(一式二聯:第一聯支付聯、第二聯轉正聯),
經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送會計室辦理。
四、各業務單位辦妥預借款後,應儘速推展該項業務;業務辦理完竣後,
應即辦理清理手續及將剩餘款繳回,並將核銷憑證送會計室辦理沖銷
轉正帳務工作。但有特殊原因並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延期者,清
理期限為事畢後一個月內。
五、會計室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提供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結明細表,轉知
業務單位依限清理;如逾期仍未辦理清結者,應擬具清理方案及改善
期程,簽會會計室等相關單位,並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依清
理方案及改善期程規定辦理清結作業;如仍未清結者,應依疏失情形
簽請議處。
六、各項預借案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完成核銷,未完成核銷者,除有
特殊原因並經專案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延期者外,一律辦理繳回
。
七、承辦人員應妥為保管預借款項,如有發生遺失,造成無法清結情形者
,應負賠償責任,其主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八、承辦人員離職時,應由單位主管指定接辦人員,並將未清結預付款項
列入移交清冊,通知會計室;如因交接不清或未交接,致有無法清結
情形者,離職之原承辦人員應負賠償責任,其主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
責。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