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採購程序保密作業,建
立採購案件防制洩密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採購案件依規定應予保密,涉有機密文書之簽(會)辦者,應依文
書處理手冊有關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
三、辦理採購案件應嚴守下列保密措施,以防範弊端:
(一)招標作業之保密:
1、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本所各單位
辦理採購案件之資料文件,應妥善處理保管;設計預算書之
編製及審核,應加強維護作為。
2、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
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
料。採購案件之標單請領,應不註記領取人姓名及廠商,亦
不得洩漏領標數。
3、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保守秘密。
(二)底價核定作業之保密:
1、採購案件底價應依規定審定,核定之底價應密封於底價封套
後妥慎保管,參與底價會核人員均應嚴守保密規定。
2、開標時,開標主持人及監標人員應檢視底價仍密封無誤後始
得進行開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
3、採購案件進行議比價或減價時,主持開標、監標或其他工作
人員,應注意保密措施。
4、各承辦人員於開標程序中,禁止對核定底價臆測,以免產生
不必要爭議。
5、核定底價人員或其授權人員,應注意檢視所核底價數字、核
章是否清析明確、有無遺漏,避免爭議。
(三)採購評選作業之保密:
1、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1)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應以密
封密件簽核或由承辦人以親持密件處理。
(2)評選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2、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1)評選委員之通知,依個案應指定專人辦理聯繫及徵詢意願
作業。
(2)發函予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全體評選委員名
單不於招標文件中公開者,應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
發文。
3、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及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以密件函送
各評選委員審閱,應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且依
規定載明下列評選委員應配合事項:
(1)評選委員對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
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2)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
密,評選前後均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本所應收回依規定
處理。
4、評選會議屬不公開作業,仍應嚴守相關保密措施。
(四)廠商的投標文件,因涉及廠商的商業秘密,決標後除供公務上
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四、本所各單位採購人員應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並依下列事項執行
分工:
(一)各單位採購業務承辦人就採購案件,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
確實維護所持有之採購資料。
(二)各單位主管應確實負起採購作業流程之監督責任,發現資料洩
漏時,應適時採取因應措施,以防事件擴大。
(三)秘書室採購業務承辦人,辦理各採購案件時應隨時注意有意無
異常情事,妥採有效保密措施,協助執行保密作為,以防止洩
密事件之發生。
(四)各監辦人員應確實監督相關作業流程,發現弊端應即依據法令
採取相關措施。
(五)政風室負責實施保密宣導、檢查、業務稽核等工作,就發現之
缺失執行導正作為;如有發現洩密情事,簽報區長核處。
五、本要點陳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