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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本會員工及
    服務對象在工作場所免於性騷擾之服務環境,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
    訴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條規定之情形。


三、本會應利用各項集會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及教育訓練,並製作
    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於適當場所公告之。


四、本會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
    評會)。


五、申評會置五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考績委員會委員中選任組成,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申評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
    數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六、性騷擾之申訴,應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
    ,以書面或言詞向本會人事室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時應作成
    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
    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號、服務機關
         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
         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相關證據。
   (四)申訴日期。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紀錄不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
    訴人或代理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七、申訴人於申評會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申訴。
    申訴案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


八、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
         面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對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不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前項不受理之決定,由申評會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之日起十日內
    為之。


九、申評會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後,得進行調查,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評會主任委員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
         組進行調查,並推派一人繕寫調查報告。
   (二)專案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
         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或至適當場所訪談相關
         人員,訪談時申訴人得由親友陪同調查,被申訴人亦得請求
         專案調查小組同意,委託他人陪同調查。
   (三)專案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
    及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


十一、申評會對申訴案件,除得附帶懲處之建議外,並得命被申訴人
      道歉、以書面保證決不再犯或為其他處理之建議。


十二、本會應將處理決定函以密件送達申訴人、被申訴人與其服務機
      關(單位)。


十三、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


十四、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定有異議者,得於收受處理決
      定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十五、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申訴案
      件之內容及當事人,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申評
      會主席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依法懲處並解除其在申評會之職
      務。


十六、申訴案件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以
      書面載明理由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迴避,由申評會決定之。


十七、性騷擾事件之加害人如為本會員工,其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
      ,評議會應速將調查結果送交本會考績委員會為適當之懲處,
      並予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八、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議者,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九、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需要時,本會應協助轉介專業輔導或醫
      療機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