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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解決原住民學生
    生活問題,使其安心就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
       以上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學分
       班、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
       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三)非低收入戶家庭,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
       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
       低收入戶審查標準扶助條例規範之一定金額。
   (四)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學生,已領有由本府社會局生活津貼者,不得
       重複申請。
    第三項所稱「家庭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包括
    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
    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三、每學期補助金額:
   (一)公私立高中(職)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受理期間:
   (一)每年第一學期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二)每年第二學期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五、受理機關: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學生證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一份。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郵局或其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請勿檢附申請人家長)
       一份。
   (五)具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區公所開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一
       份。
   (六)非低收入戶家庭需檢附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各乙份。
   (七)申請人切結書一份。


七、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由區公所進行初審,如不符合者,請逕退申請人;經符合規定
       者由區公所函至本會複核。
   (二)複核經符合資格者,由本會核撥補助款至申請人指定帳戶內
      (存款戶名應與申請人相同)。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算編
    列金額為準。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