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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辦理採購案件機密維護措施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公務員服務法。
   (二)政府採購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三)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文書處理。
   (四)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維護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預防辦理採購案件時發生洩密情事
    ,以確保本處公務機密維護安全。


三、實施方式:
    遇案辦理。


四、適用範圍: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案件。


五、可能發生洩密或弊失情事:
 (一)洩漏規劃內容,致造成不法廠商圍標。
  (二)採購案件無須公開對外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者,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未採取保密文書作為。
  (三)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洩漏,造成讓廠商瞭解機關採購底價,
        喪失機關權益。
 (四)洩漏領標廠商資料,造成廠商圍標、搶標。
 (五)未經許可,擅自提供有關資料給外界,造成困擾情事。
  (六)洩漏評審委員名單資料,或函文臚列評審委員名單,未個別臚
        列繕發,抑或副本抄送與採購案無關之權責單位,造成洩密。


六、防範措施:
 (一)各項採購案件,除依規上網公告外,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辦理採購案件時,對於委託設計預算書之編製及審核,應確依
        有關保密規定加強保密作為。
  (三)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於招標文件
        送會相關單位及陳核首長時,其文書流程應依保密規定處理,
        以防外洩。
  (四)建議底價或核定底價,應確實依規保密;縱為廠商報價逾底價
        或採保留決標時,在未決標前仍應依規保密。
  (五)採購案件之廠商投標資料文件,應妥善處理保管,除供公務上
        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以防外洩。
  (六)採購案件之標單請領,嚴禁登記領取人姓名及廠商名稱,亦不
        得洩漏領標數。
  (七)評選(審)委員名單經首長核定時,即應予密封,非業務權責
        人員嚴禁探詢。函文邀請評審委員評審或採購案尚未決標前時
        ,評審委員應個別繕發(以同一文號),函文副本嚴禁抄送與
        採購案無關之權責單位。
  (八)有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中規定,應自行迴避。
  (九)實施定期及不定期公務機密維護檢查,以防洩密及強化公務機
        密維護作為。


七、執行分工:
  (一)本處各單位承辦採購業務人員,應就採購作業處理程序,於職
        權範圍內依有關保密規定確實辦理。
  (二)本處各單位主管發現弊失時,應將弊失情形簽報處長,並知會
        政風室適時採取因應措施,以防事件擴大。
  (三)各業務單位密件承辦人,應妥採有效保密措施,協助執行保密
        作為,以防止洩密事件發生。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查證屬實,如僅涉及行政責任者,
        依行政懲處規定程序處理;如涉及貪瀆之刑事責任案件,則函
        送檢察機關或廉政署處理。
  (五)本處政風室承處長之命,負責實施保密宣導、檢討等之作為,
        並就發現之優、缺點,簽奉處長核閱後,發現缺失之單位應進
        行檢討策進。


八、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