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餐飲業者
,鼓勵其針對營業場所進行清潔消毒,提供民眾安心餐飲環境、振興
產業,爰參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
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九款之補助原則,對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餐飲業者,補助其辦理清消費用,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申請受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
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如經費用罄時,本局得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三、補助對象爲符合下列事項之餐飲業者: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前(含當日)於本市取得稅籍,
登記營業項目為餐飲業者(如附件一),且營業狀況須為營業中者
。
(二)至少於本市開設一家實體店面之餐飲業者,或於本市經營團膳承
包、學校營養午餐供應、外燴承包、其他外燴及團膳承包。
四、補助原則及金額:同一申請單位以補助一次為原則,補助金額為新臺
幣伍仟元整。
五、餐飲業者應遵循事項:
(一)申請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解散或歇業情事。
2.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
罰金額累計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情事。
3.違法解僱勞工,經勞動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
4.違反中央政府防疫政策,受中央或地方政府以傳染病防治法相
關規定裁處者。
(二)近一年內未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
節重大之情事。
(三)不可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局公告禁止之情事。
六、申請方式及審查作業:
(一)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為主。
(二)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餐飲業者查詢
;餐飲業者於提出申請時,視爲同意本局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
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審核結果,並自該通知進入餐飲業者所指
定之資訊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
力。
(三)未依本要點之格式上傳申請文件、文件缺漏,係屬文件不齊備,
本局得不予受理。
(四)申請文件須補正,經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者,餐飲業者應
於通知送達次日起七日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局
得駁回申請。
(五)餐飲業者申請文件有疑義時,經本局依其所提資料實質審查認定
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局得駁回申請。
七、申請應備文件:
(一)臺中市餐飲安心吃振興補貼計畫申請書。
(二)存摺影本:
1.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
2.獨資商號或類似性質之事業,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
、銀行分行、帳號),並需檢附近期稅單或國稅局設立登記或
變更核准函或稅籍證明其中之一。
(三)營業場所清潔消毒照片:須可辨識於申請補助之餐飲業者店內或
營業場所內(如有招牌)。
(四)申請人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應依規定填寫附件「公職人員與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違反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關係者,
將該法處以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八、查核作業:
(一)為驗證申請資料之真實性,必要時餐飲業者應配合本局進行查核
。
(二)餐飲業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駁回申請,已獲補助者
,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1.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未配合本局進行查核。
3.違反第五點規定之業者應遵循事項。
4.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5.其他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九、本局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