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褒揚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城市外交
、災害防救、治安防制、公益慈善、社會服務、教育文化或市政推動
具有重大貢獻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褒揚狀之頒贈,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核定者,頒贈本市褒揚狀:
(一)曾積極協助本市推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關
係,具有重大貢獻。
(二)曾協助救人、災害防救或防制重大治安事件等工作,具有重大貢
獻。
(三)曾推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或協助調解糾紛,具
有重大貢獻。
(四)曾協助本市經濟、社會、教育、觀光、運動、文化等發展,具有
重大貢獻。
(五)曾協助本市市政推動或相關為民服務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六)其他曾促進本市各領域發展,具有重大貢獻,足堪褒揚。
四、褒揚狀之請頒,由本府各一級機關或本市各區公所檢具有關證明文件
並填具事蹟表(如附件一),報請本府核定。但本市各區公所依前點第
五款請頒褒揚狀者,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核定。
五、褒揚狀由市長、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頒贈。
六、
褒揚狀由受褒揚人之配偶或最近親屬代領之。
七、
褒揚狀之規格及材質如附件二,範例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