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執行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依據醫療法第二十一條
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函頒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
則,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二、本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依下列原則核定:
(一)屬健保給付項目:
1、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且服務對象具健保身分者,依全民健康保險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2、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具健保身分但不符健保給付條件、健
保特約醫療機構但對象不具健保身分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二倍以下之範圍內
逕予收費。
3、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者、收費逾前二目範圍者:依審查作業程
序(附件一),檢附佐證資料(附件二),主動函報新增(調
整)自費收費項目,由衛生局衡酌醫用者意見、成本分析、市
場行情與醫療設施水準等因素,據以核定公告辦理。
(二)非屬健保給付項目(自費項目):
1、依本市已核定公告之西醫、中醫、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及
其他收費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2、如參照本市轄內醫療機構提出並已由衛生局核定者,依本市轄
內經核定之醫療項目收費金額內逕予收費。
3、轄內首次申請收費項目者,衛生局得於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醫審會)審議期間,參考「其他縣市收費標準或
其他縣市衛生局核定金額」,先予核定收費,再提送醫審會審
查通過。如未通過醫審會審查者,醫療機構應依審查意見調整
收費項目內容或收費金額後,再送衛生局核定。
4、前目核定原則應參考其他縣市主管機關已核定醫療機構之自費
醫療項目,其醫療項目內容完全相同且申請核定金額未逾前開
已核定之金額者,提供至少一家醫療機構之核定金額。
5、提送醫審會審查核定後金額有調整,對於收費差額,則不溯及
既往。
6、以下項目應依審查作業程序,檢附佐證資料主動函報新增(調
整)自費收費標準,由衛生局衡酌醫用者意見、成本分析、市
場行情與醫療設施水準等因素,據以核定公告辦理:
(1)創新醫療。
(2)收費金額逾本市衛生局已核定金額者。
(3)參考其它縣市衛生局已核定金額者。
(4)經衛生局認有必要送請醫審會審議之項目者。
7、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十
三條、第十四條與第三十六條及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衛
福部審查許可之細胞治療技術及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收費項目
,其收費金額及收費方式由衛生局參照衛福部核定,再提送醫
審會審議,如審議之金額高於衛福部審查許可之收費,醫療機
構應先向衛福部申請計畫變更,經許可後始得由衛生局核定。
(三)國際醫療收費以服務品質為評價基礎,衡酌醫療機構成本投入及
配合推動價格透明、知情同意情形等因素,依以下審查作業程序
據以核定公告辦理:
1、健保給付項目(不含病房費):按健保價一點五至十倍報衛生
局核定收費。
2、健保不給付項目:金額不限,報衛生局核定收費。
3、大陸地區人民以健檢醫美為事由入臺者,醫療機構所送代申請
大陸人士來臺健檢、醫美案件之收費價格,醫學中心收費不得
低於新臺幣二萬元整,非醫學中心收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五
仟元整。
三、依衛福部規定,醫療機構不得收取看時費、手術指定治療費、指定醫
師費、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
、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掛號加號費,如有收取者一律視
為擅立名目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