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
利幼兒園課後留園服務,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及減輕弱勢家
庭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幼兒園)規劃提供課後留園服務,須於招生簡章說明詳述,並
依學童家長需求積極開辦,參加對象以公立幼兒園(含國立學校附
設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幼兒為原則。
三、課後留園服務實施時間:
(一)公立幼兒園:
1、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
2、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寒暑假期間):由學校(幼兒園)依
家長需求規劃辦理。
(二)非營利幼兒園: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每日下午五時起算
,以二小時為上限。
四、課後留園師資:
(一)以學校(幼兒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主。
(二)課後留園服務人員資格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教師助理員之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
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五、辦理原則:
(一)學校(幼兒園)辦理招生時,應列入招生簡章服務事項之一,並
充分告知家長此項服務訊息,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三)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
、並兼顧生活教育。
(四)開班原則:
1、公立幼兒園: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
人,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服務之編班可
不依原班級設限,一班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人,師生比以一比十
五為原則;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應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
需要,酌予減少班級人數。
2、非營利幼兒園:視需求開班。
(五)學校附設幼兒園未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倘家長有需求,得參加
本校國民小學辦理之課後照顧服務班。
(六)場地以運用校(園)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其他場所
、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
六、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每位幼生費用收費退費標準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
1、每生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四OO元×教保服務人員數×服務總時數
÷O.七÷學生數,得以O.五小時為單位核算,收費上限每小時
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元。
2、學校附設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午餐費、點心費收取
方式凖用各校(園)學期中之午餐費、點心費收費標凖辦理。
3、本服務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並開立收據。因故或放
假日未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時數,應將費用退還家長或得於次
月繳費時扣減應收費用。參加本服務之學生欲中途退出,按比
例退還費用。
(二)非營利幼兒園:收費退費規定由幼兒園自訂,報本局核准後辦
理。
七、經費支用: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由學校(幼兒園)依會計程序辦
理。
(二)本服務費用支付原則: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為原
則,行政費(含行政人員加班費、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
、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
以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所收費用不足時,應優先支付
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各項經費得相互勻支。
(三)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下
班時間及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辦理時,授課鐘點費每小時
以不超過四百元為原則。
(四)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課後留
園相關費用。
八、本案補助對象有二:
(一)參加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
下列經濟弱勢條件之一之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本局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
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
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六
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十萬元者。
3、符合前揭條件之一,因就讀之附設公立幼兒園未提供課後留
園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之幼兒。
(二)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並置教師助理員之公
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所稱身心障礙幼兒,係指經本局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之協助者。
九、補助基準:
(一)公立幼兒園:符合第八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幼兒園
所報之收費予以補助。
1、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平日自下午四時起算,以兩小時為
上限。
2、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平日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
三千五百元。
3、未開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國小附設幼兒園,其參加校內國小所辦
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目補助之。
(二)非營利幼兒園:
1、符合第八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幼兒園所報之收費予
以補助。
2、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每日下午五時
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課程
討論而停止服務之日,不予補助。
(三)符合第八點第(二)款補助對象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園內參與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
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
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但公立幼
兒園於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平日每名教師助理員以
每日補助八小時為上限。
(四)符合第八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其補助適用期程為幼兒
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但新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
月一日)。五歲幼兒補助期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
一日)止。
十、本服務之補助作業程序:學校(幼兒園)依實際開辦人數,檢附
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每位幼兒應繳費用及幼兒園辦理幼兒課後留
園服務之實施計畫、經費收支概算表及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
園申請補助經費表,報請本局層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
經費補助,申請期程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
1、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課後留園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
前。
2、第一學期課後留園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3、每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十日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
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二)非營利幼兒園:
1、第一學期(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課後留園經費,
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報送。
2、第二學期(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課後留園經費,應於
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十一、凡辦理本服務之公立幼兒園,其參與之教保服務人員、行政人
員及家長義工,每學期(含寒、暑假)各給予獎勵一次。
(一)申請期程:
1、寒假暨第二學期: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2、暑假暨第一學期: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二)敘獎標準:
1、教保服務人員:嘉獎一次。
2、行政人員:校長(園長)、學校附設幼兒園主任、承辦課
後留園業務組長、校(園)內行政人員各一人,各敘嘉獎一
次。
3、家長義工:頒發感謝狀一幀。
十二、附則:
(一)學校(幼兒園)應積極維護參加本服務幼兒課後留園活動期
間及放學安全事宜。
(二)學校(幼兒園)於辦理本服務前,應進行意願調查及相關宣
導、籌備工作。
(三)學校(幼兒園)不得利用本服務另列名目加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