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辦理本府運動健康局籌備工作,
特設臺中市政府運動健康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處),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籌備處之任務為辦理有關本府運動健康局成立營運各項籌備工作事
宜。
三、本籌備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本籌備處各項業務,副主任一人襄理處務
,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臺中市體育處(以下簡稱
體育處)人員兼任,派兼任人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籌備處會議由主任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參與。
五、本籌備處所需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籌備處所需經費由體育處相關預算支應。
八、本籌備處於本府運動健康局成立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