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警署督字
第一○七○一七七八二七號函修正「警察機關表揚員警好人好事實施
要點」。
二、目的:
為表揚員警(工)好人好事,培養警察榮譽,激發團隊精神,激勵服
務熱忱,鼓舞工作士氣。
三、提報對象:
服務於本局員警(工)及替代役男。
四、好人好事之事蹟區分如下:
(一)忠勤事蹟:指盡忠職守、犧牲奉獻、冒險犯難、捨己為人,於工
作有優異表現,足為警察楷模者。
(二)忠義事蹟:指急公好義、濟難救急、恤孤濟貧、助人為懷,足以
提升警察形象者。
五、具體做法:
(一)各單位督導人員應經常利用督導查察機會,廣泛蒐集報章雜誌
報導、民調反映、民眾陳述,加強發掘員警好人好事。
(二)各單位員警好人好事之表揚,應及時辦理,俟機慰勉,並適時
利用集會場合表揚;必要時,依「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作
業規定」核發獎勵金或禮品。
(三)各單位對符合表揚標準之好人好事,應撰述事蹟資料,分送當
地報章、雜誌、電腦網路、警察廣播電臺或電視臺適時刊載或
播送,並報請警光雜誌社刊登表揚。
(四)各單位對員警重大好人好事,得擇優陳報本局簽陳市長、局長
公開表揚,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表揚。
(五)各單位應設置榮譽榜或電腦網站,每月公布員警好人好事優良
事蹟,以培養榮譽心,擴大表揚效果。
(六)各單位督導人員對員警好人好事資料,應切實深入調查,防範
虛偽不實或意圖矇蔽等偽善情事。
六、要求:
(一)各單位對已表揚之好人好事,應每月按忠勤或忠義事蹟於電腦分
類建檔保存,以備查考,並於次月三日前將相關表件報局核備,
俾利陳報警政署及辦理獎勵之依據。
(二)為提升薦報事蹟之質量,各單位每月薦報件數其上限為四件。
(三)各單位如發現員警(工)有特殊重大好人好事事蹟者,應於發生
當日立即提報,並將摘報表先傳送本局督察室,俾簽陳 市長、
局長公開表揚。
七、獎懲:
(一)員警好人好事之事蹟,符合警察人員獎勵標準者,得優予敘獎;
未達獎勵標準者,予以優蹟一次註記,依警察機關強化勤業務紀
律實施要點第十四點勤務優蹟規定,每半年檢討敘獎。
(二)本局針對各單位辦理員警好人好事表揚績效,每半年進行檢討並
辦理獎懲,承辦人員每半年獎勵基準如下:
1、承辦人將員警優良事蹟簽陳主官表揚累計達十二件者,予嘉
獎一次,每人每半年獎度以嘉獎二次為限。
2、業務主管每半年督辦表揚案件達二十四件者,予嘉獎一次一
人為限。
3、每年上半年承辦人簽辦或業務主管督辦件數未達獎勵基準者
,得併同年下半年件數累計敘獎。
(三)各單位主官(管)、督察人員對員警好人好事資料,如有查報不
實或意圖矇蔽等偽善情事,經查屬實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表」相關規定議處。
八、本計畫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有其他未盡事宜,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