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內政部警政署97年9月9日警署督字第0970111872號函修正「警察機關
表揚員警好人好事實施要點」。
二、目的:
為表揚員警(工)好人好事,鼓勵人人做好人,個個做好事,培養警
察榮譽,激發團隊精神,激勵服務熱忱,鼓舞工作士氣。
三、提報對象:
服務於本局員警(工)【含替代役男】。
四、好人好事之事蹟區分如下:
(一)忠勤事蹟:盡忠職守、不畏艱難、犧牲奉獻,對工作有優異表現
者。
(二)忠義事蹟:急公好義、濟難救急、恤孤濟貧、助人為懷,對社會
有影響作用者。
(三)忠勇事蹟:冒險犯難、見義勇為、搶救災害、捨己為人,對警風
有楷模作用者。
五、具體做法:
(一)各單位主官(管)、督察人員應經常利用督導查察機會,廣泛
蒐集報章雜誌報導、民調反映、民眾陳述,加強發掘員警好人
好事。
(二)員警好人好事之表揚,一律按「最速件」處理,以收「表揚及
時」之效。
(三)各單位主官(管)、督察人員對員警好人好事,應隨時俟機宣
揚,並及時利用各種集會時機當眾表揚。必要時依本局「核發
工作績優人員獎勵金項目標準表」相關規定簽請核發獎勵金。
(四)各單位對合於表揚標準之好人好事,應撰述事蹟資料,分送當
地報章、雜誌、電腦網路、警察廣播電台、電視台適時披露,
並送請警光雜誌社刊登表揚;足為其他機關工作楷模者,亦得
函請參考採行。
(五)各單位對員警特殊重大好人好事者,得陳報本局簽陳 市長、
局長公開表揚,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
(六)各單位應設置榮譽榜或電腦網站,逐月公布特優之好人好事,
以培養員警榮譽心,擴大表揚效果。
(七)各單位主官(管)、督察人員對員警好人好事資料,應切實深
入調查,防範虛偽不實或意圖矇蔽等偽善情事。
六、要求:
(一)各單位對已表揚之好人好事,應按忠勤、忠義、忠勇事蹟分類建
(電腦)檔保管,以備查考,並於每 月五日前將相關表件報局
核備,俾為辦理獎勵之依據。
(二)各單位如發現員警(工)有特殊重大好人好事事蹟者,應於發生
當日立即提報,並將摘報表先傳送本局督察室,俾簽陳 市長、
局長公開表揚。
七、獎懲:
(一)員警好人好事之事蹟,符合警察人員獎勵標準者,得優予敘獎;
未達獎勵標準者,予以優蹟一次註記,依警察機關強化勤業務紀
律實施要點第十四點勤務優蹟規定,每半年檢討敘獎。
(二)本局針對各單位辦理員警好人好事表揚績效,每半年進行檢討並
辦理獎懲,承辦人員每半年獎勵基準如下:
1、承辦人將員警優良事蹟簽陳主官表揚累計達十二件者,予嘉
獎一次,每人每半年獎度以嘉獎二次為限。
2、業務主管每半年督辦表揚案件達二十四件者,予嘉獎一次一
人為限。
3、每年上半年承辦人簽辦或業務主管督辦件數未達獎勵基準者
,得併同年下半年件數累計敘獎。
(三)各單位主官(管)、督察人員對員警好人好事資料,如有查報不
實或意圖矇蔽等偽善情事,經查屬實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表」相關規定議處。
八、本計畫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有其他未盡事宜,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