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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鄰里交通整體改善實施計畫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104年6月18日臺中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第50次會議主席裁(指)
      示事項辦理。
  二、104年7月15日「臺中市鄰里交通整體改善實施計畫(草案)暨臺中
      市政府辦理狹小巷弄道路禁止臨時停車作業程序(草案)」研商會
      議結論事項略以:原則支持辦理。


貳、目的
  一、建立人本交通環境及鄰里友善空間。
  二、合理改善道路停車秩序,提供街廓路平順暢。
  三、維持有效消防通道,提供人車安全通行。


參、實施原則
  一、人行空間改善部分
    (一)在未設置騎樓(或被占用)與人行道之道路上(路寬約10至15公
        尺),規劃繪設「標線型人行道」。
    (二)在街廓內之巷道(路寬約6至10公尺),規劃繪設「標線型人行
        道」;巷弄口至少繪設一組「十字形『標線型人行道』」,除提
        供行人、醫療用代步輪椅及三輪車安全通行空間外,並建立「有
        效消防通道」,提供救災、救援使用,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標線型人行道」與相銜接之騎樓間,應設置「斜坡道」,提供
         無障礙通行空間(現有人行道併同改善)。
    (四)騎樓機、慢車停車,分階段退出(依騎樓空間規劃,現有寬度騎
        樓4公尺、緣石人行道3公尺以上停車規定,依現地需求整體策
        進)。
    (五)實施騎樓連接平整、通暢。
  二、合理停車管理部分
    (一)檢討「禁停紅線」,改繪「禁停黃線」。
    (二)路口10公尺「禁停紅線」,考量當地車流,檢討改繪設「機車停
        車位」(在不影響交通安全,距路口5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在「禁停紅線」或「劃設停車位」路段,每隔100-150公尺應劃
        設約10公尺「禁停黃線區」,以提供車輛臨時停車,可以上、下
        乘客及暫停空間。
   (四)巷道配合規劃汽、機車停車位。
  三、依據交通寧靜區概念,設置標誌、標線。


肆、推動執行
  一、推動組織
   (一)由交通局成立「單一窗口」,統籌本計畫之推動協調事宜。
   (二)由警察局各分局長成立「推動小組」,執行路段之里長、民意代
         表、商家、住戶等協調溝通事宜。
   (三)「推動小組」成員:分局長擔任召集人,區長擔任副召集人,區
         公所業務承辦課長擔任秘書,交通局、建設局、消防局、環境保
         護局、都市發展局、警察局業務承辦擔任幹事。
   (四)推動組織架構圖:(詳如附加檔)
  二、推動方式,分為四階段
   (一)先期籌劃計畫階段
         由交通局制訂實施計畫與流程,辦理講習會。
   (二)規劃階段
         警察局分局長召集區長成立「推動小組」,各區公所彙整各里辦
         公室提報建議路段,並由小組成員協助規劃及審查。
   (三)溝通協調階段
         「推動小組」向建議路段範圍內里長、民意代表、商家、住戶等
         說明實施內容凝聚共識,並配合修正規劃內容。
   (四)施工宣導階段
         警察局、環境保護局清除道路障礙,建設局更新路段之側溝蓋及
         路面養護,交通局繪設標線型人行道、停車格及紅黃線等設施,
         工程完成後宣導市民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三、推動期程
 (一)104年底以完成5處示範案例為努力目標。
 (二)105年度全面推動實施,以各區至少完成1處為目標。


伍、權責分工
 一、主辦機關:本府交通局
 (一)制訂實施計畫與流程,辦理講習會,研提具體交通改善及道路標線
       規劃設計圖。
 (二)向路段範圍內里長、民意代表、商家、住戶等說明實施內容。
 (三)考量路段範圍內交通寧靜與行車安全,辦理繪設標線型人行道、停
       車格、禁止停車紅黃線或以交通寧靜區為概念設置交通設施。
 二、協辦機關:
  (一)本府警察局:
    1.成立推動小組。
    2.勘查現場有無道路障礙,及提供改善規劃建議。
    3.向路段範圍內里長、民意代表、商家、住戶等說明實施內容。
    4.辦理清除道路障礙。
  (二)本市區公所:
    1.彙整各里辦公室提報建議路段至「推動小組」。
    2.向路段範圍內里長、民意代表、商家、住戶等說明實施內容。
    3.勘查路段現場有無道路障礙,並協調里長共同提供改善規劃建議。
  (三)本府建設局:
    1.評估路段之側溝蓋是否更新、路面是否重鋪,及提供改善規劃建議。
    2.辦理路段之側溝蓋更新及路面整平、養護。
    3.辦理清除人行道固定式障礙。
    4.標線型人行道與人行道銜接(斜坡)之規劃設置。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
    1.提供推動建築物騎樓整平計畫區內施作過騎樓整平之路段供參考,並
      協助提報納入騎樓整平計畫。
    2.巷道是否屬於現有道路、私設通道、法定空地等道路性質之釐清(以
      地政機關鑑界為主)。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
    1.勘查路段現場有無道路障礙。
    2.清除非固定式道路障礙。
  (六)本府消防局:消防通道之認定及提報各區、鄰里街廓「建議路段」之
      消防通道資料,提供消防通道改善規劃建議,並依「臺中市政府辦理
      狹小巷道禁止臨時停車作業程序」表達意見。
  (七)里長:
    1.針對里內路寬6至15公尺且無騎樓巷道,提報建議路段給區公所。
    2.向里內街廓民眾說明實施內容,並收集建議路段商家與住戶之連署,
      並提供「本市標線型人行道繪設連署同意書」給「推動小組」。
  (八)本府財政局:依本計畫優先動支預備金或編列執行本案計畫經費。
  (九)本府主計處:依本計畫優先動支預備金或編列執行本案計畫經費。
  (十)本府研考會:依本計畫管制考核各區執行成效。
 三、分工事項

   表1實施計畫各階段權責機關(單位)分工事項

實施計畫各階段權責機關(單位)分工事項

階段

工作項目

主辦機關

協辦機關

先期籌劃計畫階段

1.制訂實施計畫與流程

交通局

消防局

2.辦理講習或說明會

交通局

消防局

規劃階段

1.交通改善及道路標線規劃設計圖

交通局

區公所
里長

2.成立推動小組

警察局各分局

區公所
交通局
建設局
消防局
環境保護局
都市發展局

3.勘查現場有無道路障礙,及提供改善規劃建議

警察局各分局

區公所
里長

4.評估路段之側溝蓋是否更新、路面是否重鋪,及提供改善規劃建議

建設局

區公所
里長

5.認定是否為消防通道,及提供消防通道改善規劃建議

消防局

區公所
里長

6.勘查現場有無道路障礙

環境保護局

區公所
里長

7.釐清巷道是否屬現有道路或既成巷道等道路性質

都市發展局

區公所
里長

8.彙整各里辦公室提報建議路段至「推動小組」

區公所

里長

9.針對里內路寬615公尺且無騎樓巷道,提報建議路段給區公所

里長

區公所

溝通協調階段

1.向路段範圍內里長、民意代表、商家、住戶等說明實施內容

區公所

警察局
交通局
建設局
消防局
環境保護局
都市發展局

2.收集建議路段商家與住戶之連署,並提供「本市標線型人行道繪設連署同意書」給「推動小組」

里長

區公所

施工宣導階段

1.辦理繪設標線型人行道、停車格及紅黃線等交通改善設施

交通局

區公所

2.清除道路障礙

警察局
環境保護局
都市發展局

區公所
里長

3.辦理路段之側溝蓋更新及路面整平、養護

建設局

區公所
里長



陸、獎懲
 一、由本府研考會成立考評小組,考評各區執行成效,考評標準另訂之。
 二、各機關執行本計畫成效,由本府辦理專案獎懲(各機關依其評核成效,
     亦得辦理所屬單位之獎懲);另本府警察局就推動小組之各分局及相關
     警察單位,亦得訂定推動完成每一區域之分級獎勵,以提升推動意願及
     成效。
 三、對於各優先示範區及後續辦理有成效之警察分局長、區(里)長及相關
     主政辦理單位,應頒發獎金及獎狀(獎勵金應用於機關公務使用或回饋
     里民),並加以表揚。


柒、經費來源
    辦理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各權責機關相關計畫(如附件四)預算下優先
    支應,必要時得動支預備金或追加預算,並列為下年度優先編列預算項
    目。


捌、附件
 一、示範區選擇原則。
 二、標線型人行道劃設原則。
 三、參考改善措施。
 四、各權責機關相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