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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及
    維護收視戶權益,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本府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三、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
         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審核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之
         收視費用。
   (二)其他與有線電視收費有關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副市長一人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市長
    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代表一至二人。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傳播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四)財經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五)會計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六)法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七) 工程技術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五、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以一次為限,聘期未滿之
    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並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
    任期屆滿為止。


六、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七、本會會議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者,不得視為親自出席,
    亦不得代行職權。


九、本會會議之審議程序及決議方式另定之。

十、本會委員應本公平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本會
    委員是否需要利益迴避有異議者,由主席裁決之。


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局長
      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至三人,由新
      聞局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



十二、本會委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等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