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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法令依據: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二、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國家賠償事件,
    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
    規定。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對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協議。
   (二)對於本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處理事項。


四、本小組置組員7至10人,由本所主任遴派熟諳業務、法令人員兼任,
    由主任擔任召集人,組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組員1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組員之任期為四年,連聘得連任,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小組組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補聘(派)之。補聘(派)組員之
    任期至原組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所研考人員辦理。

九、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組員出席始
    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組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組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十、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或檢察官提供意見。


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所名義行之。

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交通費。


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四、本計畫奉核定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