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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經管產業園區服務中心部分區域出租及標租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統一規範經管之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出租及標租作業,特
    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產業創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產業園區土地建築
    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三、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經發局管轄之臺中市產業園區服務中心部分區域
    ,以經發局出租或標租公告之範圍為主。

四、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包括:
    (一)經政府核准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司或行號,營業項目為超
        級市場業、便利商店業、其他综合零售業、飲料店業、餐館業、
        其他餐飲業、郵政業、金融業等。
    (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法登記之非營利組織。
    (三)其他因經發局需要公告之對象。

五、月租金以不低於臺中市市有房地租金率基準規定計算為原則,並參考
    前次租賃期間之月租金額或市場租金行情,提報臺中市工業區土地或
    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查小組審查。
    經招標二次仍未決標者,得減少原訂月租金一成重新公告,但減價以
    二次為限。

六、租賃期間以五年為原則,最長不得超過九年,期間續約租金得依雙方
    協商議價後,提報臺中市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查小組審
    查。

七、其它未盡事宜詳經發局出租或標租公告及契約書等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