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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推行,設臺中
    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執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道
         路交通安全事項。
   (二)研議辦理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人車違規事項
            之交通執法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兼任,其
    餘小組成員十五人至十八人,由本府就下列機關(構)代表或人員聘(
    派)兼之:
   (一)管考小組: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交通局。
   (二)執法小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三)工務小組:交通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
                  工程分局(以下簡稱中區養護工程分局)、中區養護工
                  程分局臺中工務段、中區養護工程分局谷關工務段。
   (四)監理小組: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五)教育小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六)宣導小組: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交通局。
   (七)專家學者六人至九人。
    本會報成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報每次會議由召集人親自主持,必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並
    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轄區內相關之交通安全教育、公民營運輸、工程、
    環保、衛生、工(公)會及臺中市各區公所等單位派代表列席。


五、本會報每兩個月召開交通肇事防制暨改善小組會議乙次,由秘書長擔
    任總幹事,交通局局長為副總幹事,並邀集市政(會報)顧問列席。
    前項會議成員由交通局另案簽報市長核定之,會議成員指派科(課)
    長級以上人員按期出席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報業務由交通局主辦,綜合管考業務由交通局、臺中市政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協同辦理。


七、各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相關機關(構)指派兼任,協助辦理小組業務
    ,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得應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
    報之邀請列席會議,並提出轄區交通安全改善工作報告。


九、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內政部警政
    署及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指導。


十、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顧問列席會議。

十一、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傳、道路交通工程、交通執法及督導等所需經
      費,如有關機關已有預算者在預算內支付,無預算者及本會報所需
      經費由本市道路交通違規罰鍰項下劃撥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編列
      預算支應。


十二、各小組應於每月八日前至交通部道安業務系統登打工作計畫月資料
      及成果統計月資料,並完成送審,再由交通局(管考)初審。


十三、各小組應於指定期限內至交通部道安業務系統登打下年度工作執行
      計畫,並完成送審,再由交通局(管考)初審。


十四、為爭取交通部年終視導成績,本府各機關、本會報各小組及各年度
      工作執行計畫承辦人應於指定期限內將簡報資料(含電子檔)提送
      交通局(管考)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