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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
    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
    二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臺中市教保服務人員不適任及教保服
    務機構不適任人員之調查認定等事宜,設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
    人員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辦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之調查及       
     認定等案件。
  (二)辦理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教保 
          服務人員不適任之調查及認定等案件。
  (三)處理前二款事項認有必要者,得經本委員會決議組成調查小
     組調查之。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指派代
          表。
    (二)法律、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
  (三)教保服務機構代表。
     (四) 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五)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六)家長團體代表。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專家學者
    、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
    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幼兒教育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會務。

六、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
    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不適任人員
    之認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之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經會議決議邀請當事人、關係人、專家學者或
    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本委員會必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名,其中一名須具有幼兒教育相關專業經
    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