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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各級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案評選委員遴選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各級學校營養午餐採購作業
    ,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評選委員遴選程序,並落實分層負責、權
    責區分之採購行政業務,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各級學校,指本府所轄各級市立學校。

三、機關應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
    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但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
    定或審定,並於開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即可。機關應於採購評選
    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應有一人
    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另須注意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第九十四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及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準備招標文件。


四、採購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
    之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其組成原則除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辦理外,並得依下列程
    序之一辦理:
    (一)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建置之政府電子
        採購網(http://web. pcc.gov.tw/)-政府採購-準備招標-電腦
        遴選委員單元中篩選五倍外聘委員建議名單(電腦程式篩選)併
        同內派委員名單密封,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核定,其
        中外聘委員於開標前二日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專人啟封
        ,並就圈選名單排序後,由主辦單位通知外聘委員。
    (二)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 pcc.gov.tw/)
        -政府採購-準備招標-自行遴選委員單元中自行遴選五倍外聘委
        員建議名單(人工自行遴選)併同內派委員名單密封,簽請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核定,其中外聘委員於開標前二日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專人啟封,並就圈選名單排序後,由主辦
        單位通知外聘委員。
    (三)由主辦單位依業務需求,自行遴聘具專業之外聘委員,不受工程
        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限制並列出遴選名單,併同內派委員名
        單密封,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圈選核定,其中外聘委員於
        開標前二日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專人啟封,並就圈選名
        單排序後,由主辦單位通知外聘委員。



五、機關遴選評選委員應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之一及第六
    條規定,評選委員名單,除經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
    委員名單者外,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六、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成員擔任外聘評選委員,其遴聘應符合採購評選委
    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規定。


七、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
    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未符
    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表決。


八、採購評選委員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
    形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或採購評選委員
    會召集人發現委員有應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得
    另行遴選委員代之。委員因故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
    、學者人數未達採購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
    遴選委員補足之。


九、委員會召集人應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七條規定,校長不得
    擔任委員會召集人,亦不得擔任他校委員,小型學校得併校共組委員
    會辦理,且外聘委員名單二年內不得重複。


十、各級學校辦理營養午餐採購,不得向廠商收取清潔費,亦不得要求廠
    商提供任何創意回饋措施。


十一、依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成立之審查委員會或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成立
      之評選委員會,其委員遴選方式及相關作業程序得準用本規定辦理
      。另依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成立之評審小組其遴選方式及相關作
      業程序得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十二、各級學校辦理營養午餐採購委員及工作小組遴選作業行政簽核程序
      ,得參考工程會網站-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文件案例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