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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第四十九條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工作,以強化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地區特色,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特設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至三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主任委員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學者、專家。
    (二)建築學者、專家。
    (三)景觀設計學者、專家。
    (四)環境保護學者、專家。
    (五)建築師公會代表。
    (六)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七)都市設計學者、專家。
    (八)公共藝術學者、專家。
    (九)交通學者、專家。
    (十)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相關人員。
    (十一)審議案件性質特殊者,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地區性
          代表列席。


三、本委員會審議範圍包括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需經本委員會審查
    之地區,及本市有關重大公共工程與公共建築,或依規定需經本委
    員會審查者。


四、本委員會之職掌為審議範圍內有關計畫地之都市設計、建築物設計
    、開放空間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及廣告招牌、街道傢俱之景觀設
    計等審查與研究事項。


五、本委員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
    務工作,幹事六人至十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就臺
    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有關機關正式編制人員派兼之。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由機關代表
    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府內委員之任期隨其本
    職異動而改派之。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為審查都市設計案,得徵收審查費,並納入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
      建設基金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