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山坡地及地質敏感區開發建築之公
共安全,爰依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三點、
第四點及地質法第十一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山坡地雜項執照及地質
敏感區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案件依下列分類方式予以審查:
(一)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案件:
1、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發
建築,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
整地者。
2、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
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
3、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本府認整地行為有危險之虞者。
4、專案提送本委員會確認事項: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申
請擋土牆作為建築物外牆(共構)使用、免退縮一點五公尺人
行步道及其他須經本委員會認定者。
5、山坡地雜項執照提本委員會確認免審查案件:經區段徵收或
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
未涉及整地者。
(二)位於下列地質敏感區進行土地開發行為,依建築法規定應進行地
下探勘,而辦理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審查案件:
1、位於活動斷層及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之建築基地。
2、位於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建築基地。
3、其他經中央地質主管機關公告為地質敏感區之建築基地。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都發局副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二)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三)大地工程或應用地質專家學者一人。
(四)土木工程、水土保持或水利工程專家學者二人至三人。
(五)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代表一人。
(六)都發局代表一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出任者如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會議之議決,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
之。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建造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
七、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審議案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收費標準由都發局另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