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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
        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訂定。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法制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本府高級職員派兼或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
        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三、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本府職員兼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就本府職員具法制專長者派兼,承
    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本委員會行政事務由本府法制局辦理。



五、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
    主席。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六、本委員會委員或承辦人員關於訴願案件之迴避,依訴願法第五十五條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依法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由主任委員命其迴避。



七、訴願決定書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除由市長署名蓋印外,並應列
    入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參與決議之委員姓名。



八、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