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法源依據: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應提供早期療育
服務及醫療費用補助之規定,及衛生福利部函頒「發展遲緩兒童早期
療育補助實施計畫」之規定,以提供相關作業之遵循,爰訂定本計畫
。
二、目的:
(一)幫助兒童及早發現遲緩,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
兒童發展遲緩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使其發揮潛能。
(二)減輕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之經濟負擔,協助其維持家庭功能,降低
社會成本。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補助對象: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已通報本市各區兒童
發展社區資源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
暫緩入學一年以內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三)本市各區中心社工評估有特殊情事且該中心專業團隊評估確認疑
似發展遲緩或發展遲緩兒童,經報本局專案同意。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兒童,指領有本市核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所稱疑似發展遲緩或發展遲緩兒童,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持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民健康署)補助各縣市
衛生局設置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委託設置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醫院所開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所
註記期限認定之。
(二)持有區域規模以上醫院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疑似發展遲緩
、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相關科別包含發展遲緩科、小兒神經科
、小兒或兒童心智科、復健科或精神科;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自
開立日起算一年內有效,應明確註記遲緩領域,得加註醫師建議
療育需求。
(三)持有國民健康署委託之新生兒聽力確診鑑定醫院開立輕度以
上聽力損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起算
一年內有效。
前項診斷證明書開立期間倘有中斷,最多不得超過一個月,並於新開
立診斷證明書上加註因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而接受療育之起迄日
期,方能申請追溯補助。
本計畫補助對象排除注意力不集中/過動、構音異常、日常生活功能(
生活自理)領域遲緩者。
五、補助項目:
本計畫補助項目包括:
(一)交通費: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經許可兼辦早期療育業務之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認可之早期療育
特約之醫療單位或本局審查核可之當年度自費療育單位接受療
育之交通費用;搭乘本市復康巴士、長期照護交通車進行療育
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二)療育費:至本局審查核可之當年度自費療育單位接受療育,且
療育項目及療育人員已核備者方可申請。當年度自費療育單位
名冊詳見早期療育費用補助手冊,每季更新名冊可於本局網站
、本市兒童發展資源網查詢。
(三)到宅服務費:本局委託各區中心所提供到宅服務,得組成跨專
業團隊,以專業整合模式提供到兒童家中或居家托育人員家中
,或經本局核定療育地點提供療育者,得申請療育訓練、交通
費用之補助。
前項交通、療育費用補助,依其綜合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書開立之遲緩
領域所進行療育項目方可申請補助,有關遲緩領域與進行療育對照表
詳見早期療育費用補助手冊附表。
六、補助標準及方式:
(一)補助標準:
1、交通費補助: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每
月最高補助十二次,低收入戶家庭不限次數;若同一天於同
一家醫院或療育單位,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赴
診計;同一日於二家以上醫院或療育單位進行療育項目者,
最多以二次計。同戶幼童同日至同處進行療育以一次計。
2、療育費補助:早期療育單位所執行健保不給付項目之療育項
目而須自付之費用,另掛號費、健保給付項目之基本部分負
擔不予補助。依收據實際支出金額申請,每人每次補助金額
核實支付。
3、到宅服務費補助:每人每次療育費補助金額最高為八百元,
專業人員由服務地點至服務提供場所之交通費,同一專業人
員以每日服務案次之公里數合計,未滿五公里補助六十元,
五公里以上至未滿三十公里補助二百元,三十公里以上至未
滿七十公里補助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五百元整。
(二)補助方式:第一款各目補助合計,每名每月最高補助四千元;
但列冊低收入戶每名每月最高補助五千元。
(三)本計畫補助不得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
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少年醫療補助重複申領;當年度九月已
入小學者,本項補助僅申請至入小學前8月31日止。
七、申請方式:
(一)交通及療育費用補助,申請人應檢具下列各表件並於期限內,向
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前述申請人包含受補助兒童之父母、監護
人或實際照顧者。相關表件由受理申請單位提供。
1、申請表。
2、受補助對象三個月內戶籍資料: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影本,年度首次申請或變更時須檢附。
3、受補助對象或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年度首次申請或
變更時須檢附。
4、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
緩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新生兒聽力確診鑑定醫
院開立輕度以上聽力損傷診斷證明影本。
5、療育紀錄卡。
6、療育收據憑證黏貼單。
7、其他證明文件,如有效期限之寄養契約書影本、緩讀證明書
影本、切結書等。
(二)到宅服務費補助,另由本局委託辦理單位依據實際支出檢具領款
收據、請領清冊、到宅服務紀錄簽到表、家長同意由機構申請補
助切結書等文件申請。
前項第1款所附資料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簽名或蓋章另療
育記錄卡需有醫院或自費療育單位戳章及執行療育人員職名章或療育
項目及人員簽名。
八、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
(一)區公所為受理申請及資格審核單位。
(二)本局辦理審核通過案件撥款事宜。
(三)補助審核通過後,於當年五月、八月、十一月與次年一月十日
核發。
九、作業程序與辦理期間:
(一)申請程序:申請人可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各區公所
審查後造冊送本局,本局將款項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二)辦理期間:每季辦理,申請時間以本局公告為準,十二月份之
補助申請,列為次年度第一季辦理。補助申請每季以一次為限
。逾期申請者經本局評估後同意,得於下一季合併辦理(以上一
季為限)。
十、服務品質控管:
(一)本市早期療育單位之資格審查採一年一審,申請單位應於年本
局函文通知時間內提出次年度之申請。另於年度期間欲申請者
,含新增療育項目及人員,可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三十日
前提出申請,並由本局所聘自費療育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二)自費療育單位申請應依本局早期療育自費療育單位資格審查作
業須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經本局召集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審查進行實地或書面審查,
公布審查結果,審查通過者,為本市該年度早期療育自費療育
單位。
(四)各自費療育單位應配合本局早期療育自費療育單位資格審查作
業須知辦理,如有歇業,或更動療育地址,除報主管機關核備
,應報本局核備。
十一、服務經費控管:
(一)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申請人應主動向本局申報:
1.死亡。
2.戶籍遷出本市
3.已無疑似遲緩、發展遲緩情形或身心障礙證明、聽損證明註銷
。
4.其他喪失申請資格之情事。
(二)申請人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經發現應即停
止補助,並追回其已領之補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辦理。
如有前項溢領或不實領取之情形,應即返還,經本局函文通知限期
返還,逾期不返還者,本局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人員獎懲:
有關辦理本項業務專責人員之獎懲,於年度結束後依臺中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及各機關之工作獎懲規
定予以敘獎或懲處。
十三、經費來源: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
(二)本局社會福利相關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