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本局)為健全本市各垃圾處理場所營運
階段提供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執行機制,使回饋作業益臻完
善,依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各回饋區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執行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應於
每月十日前提報回饋金執行月報表(附表一)送本局備查。
三、本局於估算各垃圾處理場所次年度回饋金數額後,函知各區公所編列
預算,各區公所並應於當年度5月底前,提報次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
書,送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金運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
員會)審議。
四、本局得組成考核小組,不定期派員抽查或查核回饋金使用計畫執行
進度、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包括現場實地查核)。
前項考核小組由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由本局環境設
施大隊、秘書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派員共同組成。
五、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內容如有變更需求時,各區公所應於計畫書核定後
4個月內提送變更計畫;但有不可抗拒因素,得以公函展延之。
六、各區公所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執行回饋金使用計畫,覈實支用
相關經費;經核定之計畫,原則上應於會計年度內執行完畢,未執行
完成,經依規定核准保留者,得保留至後續年度使用。
七、配合政府資訊公開化政策,各區公所每季應將回饋金使用計畫內容及
執行成果登錄區公所網站。
八、各項回饋金使用計畫應事先評估其可行性或規劃相關前置作業,以避
免發生計畫延宕或效益不彰之情事,如經審計機關查核發現缺失時,
應由受查核之區公所聲復並提報檢討報告及改善措施。
九、各項回饋金使用計畫購置或製作之相關宣導品、活動舞臺背景、設備
及興建之公有建築物,應於適當之明顯位置標示「臺中市垃圾處理場
所回饋金補助」字樣,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