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宗旨:為健全基層組織,發揮督導管理功能,提高工作績效,鼓舞區
公所同仁服務精神,對民政業務進行分項考核並提供改善意見
,以提昇本市區公所民政業務執行品質及工作績效,爰訂定本
計畫。
二、依據: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三、民政業務績效考核執行方式:
(一)考核方式:
1.每年四至五月間(為期約二個月)辦理考核,由本局科長層級以
上或其授權人員帶領區里行政科、地方自治科、宗教禮俗科及
秘書室人員,統一前往各區公所考核前一年度民政業務,考核
日期確定後函送區公所妥為準備。
2.民政業務考核分為區公所督導里辦公處及里鄰長業務執行情形
、為民服務作為及成效、防救災業務、配合市政重大政策推動
暨交辦事項執行情形、研究創新及流程簡化便民措施、宗教輔
導業務暨端正禮俗、里守望相助業務推行情形、區里建設服務
經費執行情形、役政業務、其他民政業務配合事項執行情形等
十項。
3.因各區規模不一且發展型態不同,為求公允,依行政區總人口
數(以前一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人口數為基準)分成三組考
核(不包含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1)甲組:人口數十萬人以上之區公所。
(2)乙組:人口數六萬人以上至未達十萬人之區公所。
(3)丙組:人口數未達六萬人之區公所。
(二)考核成績依下列方式計算,並得依各考核項目電子化程度,將項
內考核分數加權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分數,其總分取整數,以小
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計算:(合計一百分,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1.區公所督導里辦公處及里鄰長業務執行情形(十五分)。
2.為民服務作為及成效(十二分)。
3.防救災業務(七分)。
4.配合市政重大政策推動暨交辦事項執行情形(十一分)。
5.研究創新及流程簡化便民措施(十二分)。
6.里守望相助業務推行情形(八分)。
7.區里建設服務經費執行情形(十分)。
8.宗教輔導業務暨端正禮俗(十五分)。
9.役政業務(十分)。役政業務由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考核,其考
核完竣之總分直接納入考核項目分數內並依配分比例換算得分
。
四、獎勵方式:
(一)民政業務考核總成績:
1.為鼓勵各區公所良性競爭、相互學習,總成績達八十以上,且
為各組前三名者,依序給予獎勵;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2.各組前三名所屬人員獎勵方式如下:
(1)第一名:記功一次(至多二人)、嘉獎二次(至多二人)及嘉
獎一次(至多二人),並公開表揚頒發獎狀(座、盃、牌)
。
(2)第二名:嘉獎二次(至多二人)及嘉獎一次(至多二人),並
公開表揚頒發獎狀(座、盃、牌)。
(3)第三名:嘉獎二次(至多一人)及嘉獎一次(至多一人),並
公開表揚頒發獎狀(座、盃、牌)。
3.各組考核成績相同時,列同一順位辦理敘獎及頒發獎獎狀(座
、盃、牌)。
(二)區長之敘獎由本府人事處統一辦理;區公所人員之敘獎,由區公
所依權責辦理。
五、考核改善:
(一)成績考核後將各區公所需改進事項送各區公所改善,並將考核結
果之優劣重點,列為未來本局推動相關民政業務之參考指標。
(二)各組成績考核第一名者應於當年度辦理該組示範觀摩,以利該組
區公所增進交流學習機會,增進改善的空間。所需經費由本局支
應。
(三)總成績未達七十分者,本局將函請區公所提列具體檢討改善措施
。
六、頒獎:由本局擇期辦理頒獎作業。
七、經費來源:考核作業(含成果)、頒獎活動及獎狀(座、盃、牌)等獎
勵品製作所需經費,由本局區里行政-區政監督里鄰組織-業務費-一般
事務費項下支應。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之。
九、本計畫簽奉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