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以下簡
稱本特定區)之自然景觀與優美環境,設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擬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規定訂定之。
三、本委員會審議範圍依擬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案計畫書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地區。
四、本委員會之職掌為本特定區審議範圍內土地使用管制景觀事項、第二
種第三種遊憩區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改為繳交代金審查、第三種遊
憩區法定空地留設平面大型停車位數量審查。
五、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三
人,由主任委員指派;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景觀設計學者、專家。
(二)造園學者、專家。
(三)休閒遊憩學者、專家。
(四)都市設計學者、專家。
(五)藝術美學學者、專家。
(六)建築學者、專家。
(七)都發局相關人員。
(八)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相關人員。
(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相關人員。
(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相關人員。
(十一)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相關人員。
(十二)其他學者專家。
六、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計,連聘得連任,任
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為止。但本府或各機關人員兼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
一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示。
九、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由機關代表
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本委員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都發局人員
兼任,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指示,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另置幹事六人至十人,由主任委員指派都發局及相關機關正式編制
人員兼任,受總幹事、副總幹事指揮監督,協助執行及辦理日常會
務工作。
十一、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委員會得遴聘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經主任委員核定後,擔任
諮詢代表。
十三、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