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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辦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特組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
    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查依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
    繕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之案件。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
    處(以下簡稱住宅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住宅處副處長
    或總工程司兼任;其餘委員五人,由都發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住宅處秘書室代表一人。
   (二)住宅處會計室代表一人。
   (三)住宅處主任秘書或副總工程司。
   (四)都發局使用管理科科長。
   (五)住宅處公寓大廈管理科科長。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除前點第一款、第二款外,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
    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處理本小組行政業務,由都發局
    派兼之。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以都發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派兼之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住宅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