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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愛心家園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為加強服務身心障礙福利
    團體,發揮臺中市愛心家園(以下簡稱本園)之場地使用功能,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園開放使用場地為一樓左側及地下室部分空間(詳如附件園內平面
    配置圖之斜線位置),面積約一百五十坪,使用期間以一年為限。


三、本園開放使用對象以本市立案一年以上之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使用。

四、本園開放使用時間配合園區開園時間,規定時間外及例假日,非經本
    府社會局核准不得使用。


五、使用單位經本府社會局同意並簽訂本園使用契約後,始得使用。

六、使用本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場所以供處理或推展會務為限,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二)使用單位應自行負責場地維護管理清潔工作。
  (三)使用單位如有損害公物或器材設備者,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
  (四)使用單位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藉故拖延。
  (五)任何人不得於使用場所留宿。
  (六)使用單位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或增設任何設施、設備。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使用者,本府社會局得隨時
    終止使用契約:
  (一)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
  (二)違反法令規定。
  (三)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四)違反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共安全之虞,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
  (五)使用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七)其他有違反使用契約所定終止事由。


八、場地收費標準依臺中市市有房地租金率基準計收。
    使用單位使用本園,除場地使用費外,應另負擔水電及冷氣空調等
    相關費用。
    本園於委外經營期間,使用單位就前項應負擔之水電及冷氣空調等
    相關費用,應與受委託單位協商之。


九、有意申請使用者,應檢附申請書(表),於本府社會局公告受理期
    限內,以書面送本府社會局申請。申請資料符合者,另行通知遴選
    作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