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地價稅稽徵遏止逃漏,增裕庫收並據以
考核承辦人員作業績效,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為地價稅籍清查人員、規劃管控及督導人員。
三、敘獎條件及標準
(一)地價稅籍清查作業成績,經財政部評比名次為地方稅稽徵機關
甲組第一名至第三名者,敘獎標準如附表一。
(二)未達前款獎勵標準者,就個別清查人員績效敘獎如下:
1.清查人員於年度清查作業期間,依實際改課增加稅額及筆數
,按附表二計算,總得分達九十分以上且全局排名第一名及
第二名者,嘉獎二次,排名第三名至第五名者,嘉獎一次。
2.除前目敘獎人員外,各分局清查人員得分最高且達七十五分
以上者,嘉獎一次。
(三)符合前款獎勵標準之總得分同分者,得並列敘獎。
四、經抽查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短漏課稅額(即本稅,以一年之稅
額計算)之多寡,清查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議處:
(一)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一
次。
(二)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二次。
五、獎懲於財政部年度地價稅籍清查作業成績評定後三個月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