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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稅籍清查工作人員獎懲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地價稅稽徵遏止逃漏,增裕庫收並據以
    考核承辦人員作業績效,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為地價稅籍清查人員、規劃管控及督導人員。



三、敘獎條件及標準
   (一)地價稅籍清查作業成績,經財政部評比名次為地方稅稽徵機關
         甲組第一名至第三名者,敘獎標準如附表一。
   (二)未達前款獎勵標準者,就個別清查人員績效敘獎如下:
         1.清查人員於年度清查作業期間,依實際改課增加稅額及筆數
           ,按附表二計算,總得分達九十分以上且全局排名第一名及
           第二名者,嘉獎二次,排名第三名至第五名者,嘉獎一次。
         2.除前目敘獎人員外,各分局清查人員得分最高且達七十五分
           以上者,嘉獎一次。
   (三)符合前款獎勵標準之總得分同分者,得並列敘獎。



四、經抽查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短漏課稅額(即本稅,以一年之稅
    額計算)之多寡,清查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議處:
   (一)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一
         次。
   (二)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二次。



五、獎懲於財政部年度地價稅籍清查作業成績評定後三個月内辦理。